對外勞務合作是指中國公司根據與外國政府、企業和私營業主簽訂的合同規定,向國外派遣各類工程、生產、技術服務和第三產業勞務人員的經濟活動。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條沈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歸口管理和協調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本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
(二)調查研究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市場,分析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市場的發展趨勢,制定發展戰略和措施;
(三)編制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的綜合計劃,包括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協調窗口公司與從事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各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
(五)負責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綜合統計工作。第四條中國沈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沈陽國際合作公司)是國家授權經營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的窗口公司。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調查研究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市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
(三)指導和幫助全市各企事業單位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
(4)編制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編制公司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第五條全市所有企事業單位均為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實體,可通過沈陽國際合作公司對外簽約。第六條沈陽市對外經濟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沈陽外建)可以使用沈陽國際合作公司的名義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自主組團出國考察、洽談。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時,必須經沈陽國際合作公司審批。第七條未經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的公司不得直接簽訂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合同。第八條凡與蘇聯及東歐國家(以下簡稱蘇聯)簽訂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合同,均應報市經貿委審批,並出具進口貨物批準函。
在蘇聯、東歐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簽訂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合同,應報市經貿委備案。第九條本市各企事業單位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需要派人出國考察、洽談、投標、簽約時,經主管部門同意,由沈陽國際合作公司提出申請報告,並附邀請函、出國人員名單等相關文件,報市經貿委審批。第十條在蘇聯東歐國家承接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時,對方在我市支付實物。凡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設備、成套設備和材料,沈陽國際合作公司在對外簽約前,應分別征得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市計委和市經貿委的同意。第十壹條執行對蘇、東歐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合同的單位,憑批準函和進口貨物合同到市經貿委辦理從蘇、東歐進口物資、申領進口許可證等有關手續。第三章計劃管理第十二條市經貿委負責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綜合計劃的編制、報送和發布,並抄報市經貿委備案。第十三條沈陽國際合作公司編制的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上報和下達程序,按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沈陽國際合作公司駐外機構編制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計劃報送沈陽國際合作公司,同時抄送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參贊處。第十五條窗口公司聯合承包的項目,合同額指標由對外簽約的公司編制,其他指標根據項目實施單位承擔的任務編制;非窗口公司受窗口公司委托承接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任務時,必須編制相應計劃,納入窗口公司計劃;窗口公司與外商或外國政府機構共同承包的項目,公司應承擔部分計劃。第十六條市企事業單位承接其他窗口公司安排的項目計劃,並在向窗口公司報送的同時抄報市經貿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