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什麽是股權持有?
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二、股權持有的分類
股權持股包括:個人股東持股和法人股東持股。
三、代持股份的原因
壹般來說,實際出資人代表名義股東持有股權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實際股東的特殊地位、行業準入條件(資質)的限制、股權激勵、規避股東人數或持股比例的限制、規避同業競爭和競業禁止、規避關聯關系。
四。有效識別股權持有的相關證據。
1.簽署股權持有協議;
2.確保實際出資人的性質和出資方式與協議壹致,並做好過戶記錄;
3.其他證明材料(相關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決議、章程等。).
五、股票持有的法律風險。
(壹)實際投資人
1.股份代持協議不能違法,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股東權益不被認可。如果不能得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享有股東權益。
3.名義股東惡意損害實際股東利益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名義股東擅自轉讓或質押股份,基於《公司法》的“商事外在主義”原則,壹般認為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名義股東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出資人權益和財產受損。
如果名義股東自身債務導致訴訟,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執行,實際股東的權益會受到損害。
(2)名義股東
如果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名義股東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包括未繳納出資或喪失繼續出資能力)。
不及物動詞股東紅利
持有證據充分合法的,公司向股東分紅時,名義股東依法納稅,再由名義股東將分紅轉給實際股東。
1.法人股東取得股息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息紅利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比例稅率為20%。
七。如何把實際股東變成顯要股東
1.持有證據充分合法,並經稅務局批準的,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股權變動不構成股權轉讓,不納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歸屬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對名義股東主張的權利。
2.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委托是實質性的或者違反相關法律的,將實際股東變更為顯著股東,涉及股權轉讓的,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
個人股東轉讓股份的,需就股份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價格明顯偏低且有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明顯偏低,如近親屬、股權激勵、國家政策原因等。因此,個人股東在選擇持有股東身份時,應充分考慮國家的利好政策。
案例分析——公司股東持股的財稅處理探討
甲公司出資6000萬元成立甲公司,註冊資本6000萬元。由於B公司的特殊原因,B公司與A公司協商,A公司代表A公司持有A公司40%的股權,並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乙公司轉款4000萬元給甲公司,甲公司作其他應付款——乙公司賬務處理..A公司經營壹段時間後,B公司正式提出名稱註冊,A公司也同意辦理。此時A公司凈資產為6543.8億元(實收資本6000萬元,未分配利潤4000萬元,不考慮資產評估)。
B公司進行債轉股增資。甲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確保其享有托管協議中的權益比例。根據稅務總局[2015]21號備忘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未按股權比例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享受免稅。
B公司增資後,A公司的股權結構:(單位:萬元)
相關財務處理如下:
b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司A 4000
貸款:其他應收款-公司A 4000
公司a
借:其他應付款-B公司4000
貸款:實收資本-B公司24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600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妳謹慎選擇持股方式。如確實需要代持股票,應按照文章中相應的註意事項簽訂代持協議,保存好證據,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