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城市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城市建設管理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公民依法參與城市建設管理活動,提高公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城市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市規劃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體現熱帶、亞熱帶區域特色和地方民族文化特色,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傳統建築特色,突出邊境區位優勢,註重生態環境保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壹。第八條城市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城市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布局。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新區開發和城市更新相協調。第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剪紙、織錦等體現當地民族特色的文字和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規劃建設,打造集休閑、娛樂、美食、養生為壹體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鎮、民族特色主題文化街區和民族特色景觀,促進民族特色文化城市發展。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管理統籌協調和保障機制,建設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實施網格化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第十壹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劃定城市,合理布局商業網點,規範經營活動。第三章市政公共設施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格路網體系,擴大公共交通覆蓋面,增加公共交通站點。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保障交通暢通和安全。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環境汙染源的治理,建設垃圾、汙水收集和處理設施。
城市生產生活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逐步實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利用。第十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建立公共停車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支持建設停車設施的單位和住宅小區依法向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第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管溝等設施建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監管平臺,實現各類管線信息共享,並制定應急防災預案。已建公共管溝等設施的,相應的管線應當進入公共管溝。第十七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城市公廁,推廣使用各類環保型公廁和先進處理技術,建設良好的衛生環境。第四章市容環境衛生第十八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制。第十九條戶外設施的設置應當保證安全和美觀,不得影響市容。第二十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劃定臨時攤點經營區域。臨時攤點管理要優先考慮社會低收入群體。
臨時攤點經營者應當註意環境保護,保持經營區域整潔,設施完好。第二十壹條養犬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防疫措施,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場所飼養;如果壹只狗被帶出家門,它應該被拴起來。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裝袋等廢棄物;
(二)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牌、標誌、標牌、實物造型等。在公共區域或空間;
(三)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
(四)在公共區域傾倒垃圾、汙水,隨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大小便;
(五)在城市主幹道兩側、景觀區域以及臨街建築物的外陽臺、門窗、屋頂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懸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六)擅自占用;
(七)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