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16 05:09:52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網
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是其存在的主要理論基礎。1傳統專利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有利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1]例如,英國貿易部組織的專利法調查委員會和美國專利委員會都毫無保留地倡導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據此,我國專利法自1984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改,專利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2000年8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普及和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然而,這種對專利制度的樂觀態度肯定很難得到經濟學家的認同。本文從經濟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了專利制度的利弊,指出專利制度可以鼓勵發展和創造,但同時也有嚴重的局限性。[2]本文旨在分析專利制度潛在的正負效應,讓更多的立法者、執法者和學者從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更全面地評價和衡量專利制度,認識到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過度保護的局限性。
專利制度的成本收益比,即專利制度是促進還是阻礙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話題,至今沒有定論。專利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專利制度會產生很多經濟效益,即專利制度可以刺激更多的發明,[3]從而為社會增加前所未有的新產品或新方法。這種理論認為,發明本身就是壹種社會財富,應該鼓勵發明的實現。但是,發明等知識產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時,發明發表後,很容易被他人模仿和復制。因此,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他競爭對手將能夠以非常低的成本假冒。這將導致壹個“搭便車”或“外部化”的問題,即少數發明者承擔巨大的研發成本,而其他競爭者可以幾乎免費地使用和復制發明者的科研成果。[4]這種情況會影響發明人從其發明技術中獲利的能力,導致利益的外部化,並可能損害個人或企業投入資源進行科研和創造的積極性。所以,每個企業都不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願意投入科研經費,而是等別人投入科研活動,取得成果後再去打假。結果是沒有企業願意從事科學創造活動,最終可能減少發明,從而減少社會財富。但市場本身解決不了這個“搭便車”的問題,需要政府幹預。
首先,專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鼓勵企業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具體體現在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R & amp;d)熱情。但是,對於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科研投入來說,專利制度的作用可能非常有限。這種科研投入很少受到專利制度的影響,因為政府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在科研投入時主要考慮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很少受到專利壟斷權的利益驅動。在實踐中,很多發明都是由政府和其他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基金研究產生的,這部分科研投入壹般不受專利制度的影響。比如大型跨國制藥公司百時美施貴寶(BMS)生產的專利藥d4T(司他夫定),就是密執安癌癥研究基金會利用國家研究基金的成果;這種藥物對艾滋病的治療效果是由耶魯大學發現並獲得專利的。1988,學校許可BMS公司生產該專利藥物。[9]BMS生產的另壹種治療艾滋病的專利藥物ddI是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發明,以5%的專利使用費授權給BMS。[10]在這些情況下,發明創造幾乎不受專利制度的影響。
第二,專利制度並不是鼓勵科學研究投資的唯壹方式,即使對於私人(公司和其他商業組織)的發明也是如此。除了專利制度,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如市場領先地位、安全措施等。)可以鼓勵發明創造。換句話說,發明並不完全依賴於專利制度的刺激。例如,英國的壹項研究表明,只有少數發明依賴專利保護,專利制度的影響因行業而異。比如專利對復雜的工程技術影響不大,但在化工、醫藥行業影響很大。這可能是因為復雜的工程技術容易采取安全措施,所以受專利保護的影響較小;相反,在化工、醫藥等行業,專利保護更為重要,因為專利技術容易被仿冒,技術擁有者很難保密。美國學者萊文也指出,對於新發明,保密和市場領先地位比專利保護更重要。[11]這些發現得到了澳大利亞最近壹項實證研究的認可,[12]也得到了壹些實證的支持。比如,在TRIPS協議出臺之前,瑞典並沒有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但這個國家的制藥行業依然欣欣向榮。[13]此外,Cheryl和Vesbas教授最近研究了意大利醫藥專利的影響後還發現,自1978以來的醫藥發明授予專利9的新法律增強了企業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但沒有證據表明醫藥專利刺激了意大利醫藥企業增加R&: D投資。【14】這些現象似乎證明了泰勒和塞伯頓的研究成果,即即使沒有專利制度,許多公司也會繼續其科研活動;[15]即使實施專利保護,也不壹定能提高企業投入科研活動的積極性。
其次,專利壟斷會讓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壟斷價格。[19]由於專利制度使專利權人能夠壟斷專利產品的產量和市場價格,[20]並人為擡高專利產品的價格,11因此,專利壟斷權可能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價格。專利制度的這種負面效應已被許多研究成果所證明。比如,治療艾滋病的“三合壹”配方,按照美國制藥公司的價格,每個病人每年要花2000美元;但如果是印度工廠生產的,只要500美元,外加200美元包裝費。[21]再比如,百時美施貴寶(BMS)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藥物d4T在美國的銷售價格為每40mg 4.5美元;巴西的皮涅羅制藥廠可以以30美分的價格出售同樣的藥物。[22]印度制藥廠(Cipla)可以以10毫克和10美分的價格出售d4T藥丸。其藥價比BMS公司低98%,還能盈利。23另壹個例子是,Galaso公司銷售的治療艾滋病的主要專利藥物AZT的價格高達其制造成本的兩倍。[24]近日,壹個名為“美國家庭”的組織的調查顯示,2001年,美國老年人常用的50種處方藥價格漲幅是同期通貨膨脹率的3倍;有些藥物(美托洛爾)上升了8倍以上。其中,專利藥的價格漲幅是仿制藥的4.15倍(前者為8.1%,後者為1.8%)。[25]可見,專利制度可能會人為擡高產品價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或不便。
還有,很多無效或低水平的專利會給社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為專利壟斷權的本質是以犧牲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為代價來獎勵發明人,其目的是鼓勵科學創造和技術創新。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無效或低水平的專利。這意味著新技術缺乏必要的創造性或新穎性,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從契約的角度來看,國家與發明人之間形成了雙邊契約。國家賦予發明人壟斷權,發明人提供合格的新技術。當壹項專利被宣告無效時,通常意味著發明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提供相應的對價,合同的另壹方即國家或公眾可能會遭受損失。在20世紀70年代的壹項研究中,Vaitsos指出,當競爭對手起訴其有效性時,大多數美國專利都被宣布無效。從1941到1945,被上訴法院和高院宣告無效的專利占專利效力糾紛總數的89%。[28]此外,總部設在美國的壹個技術消費者組織的主席詹姆斯·J·洛夫指出:[29]美國的專利審查面太廣。美國專利局批準的大量專利,如果用合理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標準進行審查,很可能是無效的。如果這些專利的所有者試圖強制執行他們的專利,他們的專利的有效性將是脆弱的。例如,“艾滋病健康基金會”近日起訴美國格拉索公司,要求取消後者對治療艾滋病藥物AZT的專利壟斷;訴訟理由之壹是AZT的專利無效。因為早在20世紀60年代,這種藥物的功效就被美國壹家公共研究機構發現了,而格拉索公司直到80年代才申請了專利,[30]因此,格拉索公司的申請已經失去了新穎性。
最後,不應低估專利糾紛的成本。根據加拿大上世紀70年代的壹個統計結果,大部分專利糾紛案件都需要3到5年才能結案,僅律師費壹項就達到每案2萬(簡單案件)或10萬加元(復雜案件)以上;同時專家證人費需要3000到10000加幣。此外,還有訴訟費和印刷費。[31]在美國,近幾年專利糾紛的成本已經達到天文數字。1998年,專利訴訟案件的平均成本為每方65438美元+0.2萬美元;復雜的病例花費更多。例如,壹位美國法官在AZT藥物專利糾紛案中評論說:“在1991May 14至1993年6月28日期間,法院處理了約541次請求,進行了數十次聽證和各種調查;法院發布了88份書面裁決和無數的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和雙方的糾紛了如指掌...對於法院和雙方來說,這類案件的審理是復雜的...可想而知,除去法庭和陪審員的時間,在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每天要花費65438+萬美元。案件審理進入第四周時,當事人保守估計案件審理還需要6到8周。”[32]可見,專利制度的存在並不是沒有成本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專利制度可能會產生潛在的利益,同時也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成本。由於缺乏可靠的經驗數據,這個問題壹直爭論不休,至今沒有定論。支持專利制度的人認為,專利制度是對發明者的壹種適當保護,通過給予他們“正常利潤”和相應的超額利潤,補償他們的風險,鼓勵發明創造。然而,許多經濟學家對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持懷疑甚至否定態度。20世紀50年代,美國參議院專利小組委員會委托的經濟學家就專利制度的經濟得失展開了激烈的爭論。[33]其中,約斯特樂觀地宣稱,專利對於激發和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熱情非常重要。14然而弗農認為約斯特的研究所依賴的數據是片面的,有偏見的。[34]他懷疑專利制度對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的直接影響,並指出國際大公司之間專利技術的相互許可阻礙了國際貿易,因此應擴大強制許可的使用。15除了維農,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知名教授馬赫盧普也指出,專利制度有利有弊,具體結果取決於各國的具體情況。專利制度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可能帶來明顯的好處,但對不發達的非工業國家可能弊大於利。他總結道:“就我們目前的理解而言,沒有壹個經濟學家可以肯定地說,現行的專利制度給社會帶來了凈收益或凈損失。他最多只能假設和猜測現實和他的假設的壹致性。如果壹個人不知道壹個系統的整體質量(而不是它的某些特性),最安全的‘政策’就是讓它保持原樣:如果有這樣的系統,就讓它這樣;如果沒有,就沒必要建。如果我們沒有專利制度,按照我們今天所知道的經濟效果來建立專利制度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因為我們有專利制度已經很久了,根據我們現有的知識,建議廢除專利制度是不負責任的。後者是美國這樣的國家,本質上不是非工業國。對於非工業國家來說,專利制度的利弊分析會顯示出另壹個結論。”16
許多其他經濟學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5]例如,英國經濟學家在比較了專利制度和廣泛的強制許可制度後得出結論:“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略超過世界範圍內實行的廣泛的強制許可制度,後者以合理的商業條件支付專利使用費。”[36]美國學者彭羅斯指出:“很難評價也不可能充分檢驗專利制度刺激新技術的發明、創造和應用的必要性。”[37]美國學者馬斯庫斯(K E Maskus)傾向於肯定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但他也不得不承認“從理論上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改善或阻礙經濟發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經濟學的證據是分散的,甚至是矛盾的,部分原因是許多概念難以衡量。[38]此外,許多經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存在許多問題,因此應該被其他制度所取代。例如,經濟學家K J Arrow建議用“集中決策系統”取代專利系統,該系統可能包括資金、補貼和獎金。[39] Demsetz認為,專利制度雖然不完善,但並不意味著其他制度更好。[40]
可見,專利制度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還沒有定論。但是,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專利制度具有內在的負面效應,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因此不受限制的專利或過度保護的專利會給社會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因此,各國在制定專利法時,應努力實現壹種理想的平衡:賦予發明壹定的專有權,以保證科研和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專利壟斷權,讓公眾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和使用發明技術。否則,如果兩者失衡,就會導致不利的經濟後果。如果專利保護不夠,可能會損害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減少可能的社會財富;另壹方面,如果對專利過度保護(如專利期限過長或專利權範圍過寬或無限制),不僅不能激發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會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阻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例如,Bertson和Maskin最近的研究表明,專利制度導致計算機、半導體技術和軟件行業的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減少。所以專利保護越強越好,但是要達到壹個適當的平衡。[41]因此,幾乎所有國家在授予專利權人專利權的同時,都對專利權進行壹定的限制,[42]如規定保護專利權的例外情況、專利保護期限、強制許可制度等。
1.e·T·彭羅斯(E T Penrose)指出,專利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認為專利的制定可以促進新的發明創造和社會財富,其經濟效益超過了社會成本。除了經濟理論,還有支持專利權的理論:壹是自然權利論,即專利權是發明人對其新發明的壹種自然權利。首先,經濟報酬理論認為,發明創造有助於社會福利,社會授予他們對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和控制權作為報酬。第三,勞動收入理論意味著壹個人應該享受他的勞動成果。例如,約翰·洛克認為人們應該對他們創造的果實享有財產權。因此,發明者應該享有對其勞動成果的自然控制和權利。換句話說,因為壹個人對他的身體擁有財產權,他就應該對他的勞動成果享有財產權(J .洛克。政府的第二次款待[m]。第5章)。這或許是對專利制度最本能的解釋。第四,主權與隱私理論。比如羅納德·多金認為,人的生存需要使用和消耗壹些物質,個人對某些物品擁有主權對人的尊嚴非常重要。擁有私有財產權使個人獲得自主權、隱私和安全。因此,法律應該賦予個人知識產權。(彭羅斯。國際專利制度的經濟學[M]。約翰·霍普金斯出版社,55,76 - 79( 1951).這些理論都被美國學者赫廷格(E.C. Hettinger,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philosophy & amp;公共事務,31(1989)。)
摘要:各國現行專利法都主張專利制度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然而,經濟學家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分歧很大。考慮到巨大的經濟成本,大多數評論家對專利制度的凈經濟收益持懷疑態度。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表明,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很可能被其巨大的潛在成本所超過。因此,專利法應該在保護專利權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以降低專利制度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的專利法似乎過分強調了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而低估了其消極作用。因此,需要根據經濟效率對現行法律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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