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向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的預報,以及日地空間天氣現象、太陽活動水平、地磁活動水平、電離層活動水平、空間粒子輻射環境、中高層大氣狀態參數等空間天氣要素的預報。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太陽耀斑、太陽質子事件、日冕物質拋射、磁暴、電離層暴等空間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發布,是指向公眾免費提供氣象預報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對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播發和轉載的過程。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預報的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並加強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交通、氣象、互聯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發布和傳播渠道。
傳播氣象預報的媒體和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建立並獲取最新氣象預報機制,確保氣象預報的及時準確傳播。第六條氣象預報應當統壹發布。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通過氣象預報發布渠道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發布氣象預報。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和單位應當安排固定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和版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天氣預報。廣播電臺、電視臺(站)變更天氣預報節目播出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同意。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當可能或者已經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媒體和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播發和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災害性天氣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解除後,媒體和單位應當及時更新,不得傳播過時的災害性天氣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九條鼓勵媒體和單位傳播氣象預報。媒體和單位在傳播天氣預報時,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天氣預報,並標明發布天氣預報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變更天氣預報的內容和結論。第十條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形成的氣象預報意見和結論,可以提供給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在制作氣象預報時參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第十壹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使用本系統的專項氣象預報,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發布氣象預報的;
(二)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的。第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未按規定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散布虛假天氣預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播發或者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及時更新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改變氣象預報的內容和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反應或者造成壹定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