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壹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點是分不開的。單從內容上看,道德是有價值的。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正義等。,是道德內容的最高層次,是評價人的意願和行為的最高標準[1]。在西方法學中,自然法學派用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在探索法律時,更多的是與道德相關。可見,道德在法律的評價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這也是道德與習慣的重要區別。看他們有沒有價值評估的作用。
道德除了其價值外,還具有以下特征。第壹,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道德,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表達的北美資產階級對英國統治的道德批判,《生產者黨宣言》中表達的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的道德批判等等。,都深刻地反映了不同階級的道德對立。第二,道德有物質約束。如前所述,道德的產生離不開物質基礎,這是由社會物質基礎決定的。隨著物質基礎的變化和發展,道德的性質和內容也相應地發展和變化。第三,道德具有同性,主要體現在內容上,因為道德的正義、善良、美好等內容符合人們的價值觀,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例如,尊重人的尊嚴和平等,保護環境,互相尊重,節約金錢,互相幫助等。隨著人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交流日益密切,道德的同性也會* * *。
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中國法律史的進程實際上就是儒家思想的進程。所以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儒家思想中也有所體現,所以儒家思想中“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觀念在中國後世的法律中也有所體現。比如孔子認為,壹部好的法律體現了壹種仁愛的精神,此外,它還必須起到維護孝道的作用。他說的是“父藏子,子藏父”,違背了當時不人道的牽連親屬的法律原則,強調的是親情和孝道的價值。?漢法?書中“先親親後躲”的規定,是將“父為子躲”的道德合法化荀子說:所以,不可非禮也。(?荀子修身?)。禮即道德,也就是說不符合禮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壹種道德精神,這種道德精神就是“禮”,所以中國的封建法制是壹種禮儀。
在西方,與中國不同。中國是農業大國,可以自給自足。但西部民族眾多,彼此相鄰,國與國之間的聯系主要靠商業。西方商品經濟非常發達,所以調整商品經濟的私法非常發達。人們希望在壹個自由、平等、公正的環境中自由地生活,於是以自由、平等、公正為精神的道德推動了法律向這個方向的演進。例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在不公平競爭中,法院和立法機構近年來進行的壹些改革必須歸功於道德感的增強和促進,以及商業社會必須依靠比道德譴責更有效的保護手段來抵制壹些應受譴責的不道德商業行為的普遍觀念。此外,欺詐性廣告領域也出現了壹些新的發展[2]。他認為壹些商業道德應該被賦予法律效力。民法或商法的基本原則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因此,從西方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來看,西方法律演進是成功的,至今仍被許多東方國家借鑒。
前面我們談到了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同發展模式,那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什麽呢?首先表現在法律與道德的壹致性上,即目的壹致,法律與道德都是上層建築,受經濟基礎制約,同時又具有獨立性和歷史性。它們都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是互補的。法律和道德都屬於社會精神文明的範疇,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在不同的環境中作用是不同的。以中國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統治者為了影響被統治者,壹般更註重道德的作用。但是,在暴亂時代,統治者會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來鎮壓反抗。可見,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會秩序混亂,導致道德淪喪。相反,如果法律公正嚴格,還能促進道德教育。同時,法律可以貫徹道德。道德是預防犯罪的手段,懲罰是事後的懲罰。道德教育的宣傳也可以降低犯罪率。壹般來說,有些違法犯罪的人道德淪喪,比如殺人、搶劫、縱火等。,雖然他們的法律觀念不強,而且大多沒有人權觀念。盜竊罪大多是不勞而獲,貪汙瀆職是沒有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的。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還表現在內容的趨同上。如前所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變而來的。現在,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獨立的,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為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並將積極的道德標準設定為法律應當遵循的規範。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以及上面討論的不正當競爭、公平和尊老愛幼原則,讓原本體現在道德中的義務通過立法得以實現。同時,法律還通過立法禁止壹些消極的道德義務,如禁止欺詐、偽證、貪汙賄賂等。違反這些道德也違反了法律。所以普通人僅憑道德常識就能知道哪些是犯罪行為,哪些不是犯罪行為,也不能總是用法律無知來解釋犯罪的原因,大多數犯罪都是道德淪喪。另壹方面,壹些法律規範反過來又是壹種新的道德規範。比如“不闖紅燈,禁止違章建築,相鄰而居”也是壹種社會道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不正當競爭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遵守這些規定也是壹種商業道德。
法律和道德雖然關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有* * *相似性,但畢竟屬於不同的上層建築,所以法律不能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如果所有的道德原則都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麽法典就變成了道德準則,只是不利於人類進步而已,所以法律和道德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壹,法律與道德的歷史和方式不同。從歷史進程來看,法律是人類社會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習俗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此外,道德因民族、種族、宗教、習俗而異,而法律在壹個國家或某個地區是統壹的。從法律產生的方式來看,法律是由州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只有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才能將其意誌轉化為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則是由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而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輿論和人們內心的信仰和良知來遵守[3]。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適用範圍不同。法律是區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非法的標準,而道德主要是劃分善惡的界限。這兩個邊界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相互重疊,也可以相互獨立。有很多情況:(1)被道德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謀殺、縱火和投毒。(2)有些道德規範不否認,而法律禁止。比如過失犯罪。(3)道德規範是肯定的,但法律是禁止的,如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反對統治階級的惡法。(4)道德上不提倡,但法律允許,比如離婚。但如果壹個人長期受到家暴迫害,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綜上所述,法律與道德的調整和適用範圍有重疊的部分,也有矛盾的部分。就與道德相關的法律而言,這部分壹般只是“最起碼的道德”。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是道德最起碼的義務,但法律不幹預或者不能幹預道德。如個人誠信或人際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道德的適用範圍比法律更廣。那些與道德無關的法律,是道德無法調整的,只能由法律來調整。比如新出現的經濟法、行政法、環保法,只有程序性的規定,與道德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樣僅僅由道德來評判。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調整的範圍比道德更廣。當然,在調節人與自然的法律中,如環保法,也並非完全與道德無關。由於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人類對自然的態度被認為是壹個新的道德問題。如砍伐森林和空氣汙染,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道德輿論的譴責。總之,隨著人類生產生活的發展,調整的範圍在不斷擴大。最後,後果不同,違法道德只造成兩種後果。壹個是懲罰。在原始社會,沒有法律,只有道德習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和自然部落都形成了壹些禁忌。他們認為違反禁忌是壹種犯罪,並經常對違反者實施各種懲罰,如懺悔和驅逐。第二,良心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每個人的良心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如果個人沒有這個良心,甚至無視輿論,那麽道德規範自然是無效的。比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壹個人有能力去救他,而不實施救援。如果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那麽道德對他就失去了作用。有時候壹個人的良心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壹個時候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另壹方面,法律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必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據標準適用法律,做出評價即可。違反法律將承擔法律後果,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與法律的區別不完全在於有無強制。道德強制可以借助無形的社會壓力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表明,法律不是萬能的,保證法律實施的強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需要道德來補充和補足,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兩種機制來調整,以形成和維持壹種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愛的社會生活方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