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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性:

生活中我們知道,無論是對是錯,都要講究壹個證據,不需要雙方口頭指定也是可以的。特別是在法律上,更應該重視證據所得。當事人想要爭取最大的權益,證據就是最好的武器。當然,證據在使用的時候也會有相關的規則。

1.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是什麽?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主要是指在行政訴訟命令的證明、證言、證據收集、質證、認證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規則和原則。由於行政訴訟相對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其特殊的性質和特點,其證據規則除了與其他訴訟證據規則有相似之處外,也有其獨立的證據規則,不同於其他訴訟活動。

1、取證規則取證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收集、取證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條件。我國目前沒有統壹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程序中的取證也沒有明確壹致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基於司法權的限制,無法設定行政程序中的取證行為。只有規定證明要求,才能規範取證行為。其實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二部分“提供證據的要求”,就是對獲取證據的要求。如果取證不符合要求,當然無法提供證據。所以我把這部分總結為取證規則。證明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證明

2.證明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證明,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事實損害、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合法,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何種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加強被告的出庭。

3.補充證據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充證據,是指案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當事人依法主動或者應人民法院請求補充相關證據,從而證明待證事實的訴訟活動。從廣義上講,補充證據也屬於證明,但它們是兩種相對獨立的訴訟行為。

4.質證規則質證是指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證人進行的質證。行政訴訟中的質證,是指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在證據交換或庭審中,影響法官內心確信的行為。

5.認證規則行政訴訟認證是法官對證據的三大屬性即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綜合認定、質疑、解釋和說明,以確定證據效力的活動。質證的價值在於提高證據的可采性,尋找確鑿的證據,為認證做準備。它以壹種很長的方式進行檢查和判斷。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律類型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物品及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目擊者證詞。即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作出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第三,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征

1.行政訴訟證據最終要證明的事實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必須自始至終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法定舉證責任。

3.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4.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但沒有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和判斷證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當庭出示,並當庭質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案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是否具有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詢問有關證據的問題,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對方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時,提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不得使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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