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根據事物能否流通,在什麽範圍內流通來劃分的。流通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東西。限制流通是指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壹定限制的東西,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運動槍支等。禁止流通是指法律禁止的東西,如土地、礦藏、淫穢書刊等。
公民、法人違反限制、禁止流通物的規定從事相關民事行為的,該民事行為無效。情節嚴重的,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二,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物是否能移動和移動是否損害其價值,物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的東西,如桌子、電視機等。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者可以移動但會損害其價值的東西,如土地、房屋等。《民通意見》第186條規定,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和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註意,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主要是物理上的。法律規定了車輛等不動產的登記程序,這些不動產也被稱為“準不動產”,但並沒有改變它們作為不動產的屬性。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意義在於:(1)流通的性質和範圍有區別。在不動產中,除了土地、公路、鐵路等各種東西禁止流通外,其他的東西大多是受限制的。流通物種類較少,但大部分可移動物為流通物或限制物,禁止物所占比例相對較小。(2)物權變動的法律要求不同。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向國家行政機關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動產物權的變動壹般以財產的交付為基礎。(3)管轄權不同。因房地產發生的糾紛,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更加靈活。
第三,具體和種類
這是根據事物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是權利人指定而進行的分類。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者由權利人指定,不能被其他物替代的物。包括獨特的事物和從壹類事物中指定和專門化的事物。前者就像壹件古董,壹個名人的筆跡等。後者,如從壹批機器設備中選出的壹個。
種類是指由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決定的,不需要具體規定的東西。比如同等級同價位的大米。
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1)有些法律關系只能以特定對象為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租賃法律關系;而有些法律關系既可以是具體的,也可以是壹般的,比如買賣的法律關系。(2)東西意外丟失的法律後果不同。特定標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義務人可以免除交付義務,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該物種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由於其可替代性,不能免除交付義務,義務人仍應交付同類。
第四,主體和附屬物
根據兩個獨立事物在使用中的客觀主從關系,事物分為主體和從屬。同壹人擁有的兩個獨立的東西,只有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構成了主從關系。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東西。在兩個獨立物體的組合使用中,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是附屬物。比如杯子和蓋子。其中,杯子是主要對象,杯蓋是從屬對象。當法律或合同中沒有相反的規定時,當主要客體的所有權轉移時,從屬客體的所有權也隨之轉移。特別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是從屬的東西,但壹定是獨立的東西,所以房子墻上的門窗不是從屬的。
五、可分不可分。
事物根據其可分的特性,可分為可分之物和不可分之物。
可分之物是指在不損害其利益或不改變其性質的情況下可以分割的東西,如油、米、布等。必不可少的東西是指不能按性質劃分的東西,否則會改變其利益或性質。如汽車、機床、馬等。根據財產所有權人的約定或權利性質,在壹定期間內不能分割的東西也是不可分割的。
區分可分和不可分的價值在於,它有助於確定對所擁有財產的分割。* * *財產可分,* * *有人可分實物,各得其所;* * *財產不可分割的,不允許分割實物,只有實物有人取得,其他人從實物所有人處獲得合理的折價補償。
六、原物和果實
根據原物與新事物的關系,物可分為原物和果實。原物是指根據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事物的事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益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權益所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果實是原始物體按照自然規律產生的東西,比如幼小的動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所帶來的東西,如存款利息、股息、租金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孳息歸原所有人所有,原所有人轉移時,孳息的收取權壹並轉移。當孳息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根據《合同法》第163條,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