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財務穩定,資信良好,資產規模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資格要求;
(三)申請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經營行為規範,近三年未受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制度完善,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文件。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5,438+0年內,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征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書面答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優先支持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基金管理機構。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第十壹條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六)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經營人民幣業務;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照其境外總行計算。第十二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做出托管資格許可。第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管合格投資者委托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結匯、售匯、收付及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出、匯入本金或者收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合格投資者資金的匯出、匯入、結匯和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上壹年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外匯收支及其他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20年;
(八)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