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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者的旅遊活動和旅遊資源保護、規劃、產業促進、公共服務、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第三條本省旅遊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旅遊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提高旅遊質量,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公共服務、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第六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鼓勵和引導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自願加入旅遊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發布、旅遊市場拓展、產品推廣、行業培訓交流、依法維權等服務。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旅遊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業務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監管和自律。第二章旅遊規劃與推廣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跨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本省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專項規劃。

國土資源、規劃、文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制定旅遊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和上壹級旅遊發展規劃。

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紅線區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等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公開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旅遊發展規劃應突出地方特色,加強與周邊地區和其他地區的旅遊合作與發展,充分發揮旅遊資源的綜合優勢,推進長三角旅遊壹體化進程。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旅遊發展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旅遊資源開發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

對依法需要審批的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利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護自然資源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確保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建築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利用工業、農業、體育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相協調。第十三條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經批準轉讓,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有償轉讓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未按照旅遊發展規劃和合同約定開發利用旅遊資源,造成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收回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措施,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加強跨區域旅遊合作和管理,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旅遊資源,開發具有江蘇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和產品,促進全省區域旅遊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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