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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在特定區域內實行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特殊政策的經濟區域。第四條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開發區行使管理職權。第五條開發區采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運用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與科技開發有關的第三產業。

開發區不得舉辦技術落後、汙染環境或法律法規禁止的企業。第六條開發區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工礦區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七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第八條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九條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第二章管理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法律、法規在開發區的實施;

(二)編制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公布開發區的管理規定;

(四)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五)審批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六)負責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管理開發區的外事和進出口業務;

(八)協調和服務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九)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必須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報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開發區民政、公安、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等社會管理的職責範圍,由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第三章投資和經營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或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和經營。第十四條控股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投入資本並開工建設。不能按期投入資金、開工建設的,應當提前申請延期批準;不批準延期的,應當註銷土地使用證和營業執照。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開發區指定的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在境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應當事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機構投保。第十六條開發區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會議賬簿,按要求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年檢報告,並接受財政、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內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企業有權自行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和獎勵制度,自行招聘、雇用或辭退職工。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錄用、聘用或辭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開發區內的企業應事先向開發區有關部門申報原因,並按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九條開發區企業破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辦理。第四章技術引進和開發第二十條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工程技術人員在開發區以各種方式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共享、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開發先進技術或高新技術。第二十壹條開發區重點引進和開發下列先進技術或高新技術:

(壹)與新興產業或新產品發展相關的;

(二)對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有顯著促進作用;

(三)產品可以出口或者進口;

(四)生產技術、制造技術國際先進或者國內急需的;

(五)有利於技術或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

高新技術必須報科技主管部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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