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編制說明
1.1的編制基礎
1)本工程設計圖紙及相關說明。
2)現場條件和施工總平面圖。
3)國家及遼寧省頒布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圖集、施工及驗收標準、規範及相關標準。
4)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5)公司相關項目管理文件和標準。
1.2主要應用規範、程序和標準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2)《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J50202-2002
3)《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14-2006。
4)《建築機械安全使用技術規範》JGJ33-2012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
6)高處作業分類GB3608-2008
7)起重機指揮信號GB5082-85
8)《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GB6702-86)
第二章項目概述
華東遠東郡住宅區項目總建築面積約247074.07m2,住宅面積166492.69m2,公建部分包括會所總建築面積80581.38m2,單體建築15層,地下1層,地上365438+層。
第三章塔式起重機的起重範圍
現場實際安裝塔吊11臺。由於本工程為框剪結構,沒有預制構件的吊裝,所以在主要施工階段,主要是鋼筋、鋼管、模板的吊裝作業。由於本工程采用泵送混凝土澆築,且塔吊運輸的混凝土量較小,所以不需要考慮混凝土的吊運。後期裝修階段,主要是砌塊、砂漿、砌塊表面等零星材料的吊裝。
第四章多塔起重機防碰撞措施
4.1塔式起重機水平方向防撞措施
低位塔機吊臂端與高位塔機塔身的防碰撞。塔吊在現場的定位和布置是關鍵。通過嚴格控制兩個塔式起重機之間的位置關系,可以防止低塔式起重機的吊臂末端與高塔式起重機的塔架碰撞。根據《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10.5的規定,“兩臺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於低位的起重機的吊臂端與另壹臺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根據塔吊的現場布置,相鄰塔吊之間的距離大於各自吊臂的長度,既滿足了施工需要,又克服了可處於低位的塔吊吊臂末端與可處於高位的塔吊塔架之間的碰撞。
4.2塔式起重機垂直方向的防撞措施
1)低塔機臂架與高塔機起升鋼絲繩的防碰撞措施。
當高塔機起升鋼絲繩位於低塔機臂架的工作範圍內時,可能會造成低塔機臂架與高塔機起升鋼絲繩的碰撞事故。為防止此類事故發生,項目部合理劃分每臺塔吊的工作區域,避免塔吊交叉工作區域。同時,項目配備了合格的、經驗豐富的信號指揮人員,保證指揮塔吊回轉作業時,矮塔吊的吊臂不與高塔吊的起重鋼絲繩發生碰撞。
此外,公司安排技術熟練、責任心強的塔吊司機班長到現場服務。塔機每次使用後,在非工作狀態下,塔機的吊鉤會上升到頂部,同時,起重小車會行走到吊臂根部。
2)高塔機吊臂下端與低塔機吊臂上端的防撞措施。
由於相鄰塔機工作面交叉,低塔機臂架與高塔機臂架的高差不小於4m,高塔機臂架下端與低塔機拉桿上端的高差不小於2.5m,以保證低塔機拉桿上端與高塔機臂架下端的距離大於2m。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中10.5的規定,“兩臺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低位起重機的吊臂端與另壹臺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現場安裝的6臺塔吊滿足規範要求。
4.3吊裝過程中的控制
1)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上崗前,項目部應重點進行交叉作業防碰撞措施的交底。
2)熟悉各自塔吊的起重範圍。
3)塔式起重機的前臂必須裝有標誌、警告電笛和障礙燈。
4)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並打開所有障礙燈,保證前臂障礙燈的正常工作。
5)每班前,認真檢查吊鉤和吊索的完好情況,並進行起吊性能的空載試運轉,檢查主要限位開關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6)當每臺塔吊轉動時,應發出聲音提示。汽車在20米以上時,塔吊應發出聲音。晚上開車前壹定要打開障礙燈。
7)首次起吊重物時,應在離地50厘米處進行制動性能試驗,以確保制動性能可靠。
8)塔吊與相鄰塔吊的小臂水平距離為10米,應減速壹檔運行,相鄰塔吊小車需後退20米以內避讓。
9)塔吊作業時,吊鉤和吊索應盡量在10米範圍內作業。如需在10米範圍外作業時,應緩慢小心啟動,被吊物端部與相鄰建築物的距離應大於3米。對於較長的重物,應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起吊過程中,重物不得擺動或旋轉。
10)註意每次塔吊停機操作前,塔吊吊鉤或鉤纜底部必須距離建築物3米。
11)起重作業時,不允許超載作業。
4.4相鄰塔式起重機的操作要求
1)群塔的運行原則是:矮塔讓位於高塔。
2)後塔讓位於第壹塔。在兩臺塔吊交叉區域運行時,後進入該區域的塔吊應避讓先進入該區域的塔吊。
3)移動塔,讓塔保持不動。在兩臺塔吊交叉區域作業時,當其中壹臺塔吊的塔臂沒有轉動,小車沒有行走,吊鉤沒有運動,而另壹臺塔吊的塔臂有轉動或小車在行走時,正在移動的塔吊應避開該塔吊。
4)給重車讓路,不要較真。兩臺塔吊同時運行時,空載的塔吊應避開負載的塔吊。
5)副塔讓位於主塔。根據不同機組的實際工作面積劃分塔吊工作區域時,當塔吊運行過程中所有條件同時存在時,應遵循上述排列順序原則。
6)塔吊長時間停止工作時,吊鉤應在最高點,小車應下拉至最近點,吊臂應停在下風向。
7)塔吊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配備對講機。對講機統壹確定頻率後必須鎖定,用戶無權調整頻率,必須專用於專機。
8)指揮過程中嚴格執行信號指揮人員與塔吊司機之間的應答制度:信號指揮人員開始壹個動作命令時,應先叫被指揮塔吊的號碼,待塔吊司機應答後,信號指揮人員才能發出塔吊動作命令。
9)信號指揮人員必須始終目視觀察起重機吊鉤和被吊物體。在塔吊轉臂過程中,信號指揮人員還必須環視相鄰塔吊的工作狀態,發出安全指令語言。安全說明語言必須清晰、簡短、明了。
10)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根據“快則不慢”的原則和工程進度確定塔頂吊裝高度和到達時間。所有塔吊必須按照確定的高度和時間如期起吊,不得提前或延誤。
第五章環境和職業衛生措施
1)塔吊操作人員每天檢查設備有無異常,發現異常及時維修。
2)夏季塔吊操作人員應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3)塔式起重機的鋼絲繩和繩夾應定期檢查,報廢時應及時更換。
第六章十不吊塔吊作業
1)如果被吊物體的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範圍,則不允許起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裝;
3)吊物下面有人時,不準起吊;
4)人不準掛在懸掛物上;
5)不允許起吊埋在地下的物體;
6)不允許吊裝斜拉和傾斜物體;
7)松散物捆綁不牢不準懸掛;
8)無容器不準吊裝散落物;
9)被吊物重量不明,不允許起吊;
10)大風、大霧、大雨雪天氣影響視力時,不準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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