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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控制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和日常管理:

(壹)制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細則,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二)保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經費和人員配備;

(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源頭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可以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的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居民公約。第六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垃圾分類必須行業管理”的原則,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行業管理職責。第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或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市級公共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推進公共機構示範,整體推進塑料汙染治理工作,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參與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和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從生活垃圾中分類並集中收集的有害廢物屬於危險廢物,應監督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的汙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要求納入前期物業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將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並將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要求。

市商務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進行指導和管理,推進回收行業體系建設,引導、規範和支持回收行業發展,指導餐飲、住宿等行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推進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商品交易市場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和指導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活動。

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衛生、交通、科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郵政、供銷社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規定,減少垃圾產生量,實行垃圾分類投放,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和收費制度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九條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分類意識,普及分類知識,組織全社會參與。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載體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載體,開展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開展源頭減量、定時定點投放和分類投放工作,督促小區保潔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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