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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的安全生產包括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六項義務,具體如下:

首先,報告不安全因素

處於安全生產第壹線的員工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履行報告不安全因素的義務。壹是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立即上報;二是接到舉報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舉報的人員必須及時處理。

新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任。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第二,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新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檢查、傷亡事故報告等。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人身傷害或設備財產損壞以及對環境的危害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

三、重大隱患越級上報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時,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不立即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四、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動詞 (verb的縮寫)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避免或減少勞動過程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操作人員應愛護、正確佩戴和謹慎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新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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