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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口單位外出工作如何送達法律文書?

□蔣忠輝樓輝

某市國土局對張違法占地建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法律文書如何送達存在問題。由於張夫婦外出打工,家裏只有壹個孩子17歲,正在讀高中。有同誌提出,可以讓張的孩子上學,在老師的見證下,直接送到張的孩子手中,由他們交接。有的同誌建議用公告的方式送達。有同誌提出,可以在當地村委會了解並確認其成年近親屬的情況後,直接送達。那麽,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如何送達才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呢?對於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僅原則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只有六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壹條特別規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直接送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簽收。我不在,就交給成年家屬或者我住的單位簽收;我已指定到土地管理部門代收,收款人簽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送達的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雖然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自由裁量的空間也很大,但是很難確定正確的適用方式。結合實際工作,筆者分析了這種情況下應采用的交付方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直接服務是最高效、最公平的服務方式。既能在第壹法定時間內將法律文書本身送達受送達人,又能說明其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通知送達可以說是用盡其他五種送達方式後送達法律文書的最後壹種方式。但從上述兩部法律的具體規定中可以看出,張夫婦雖不在家,但不利於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但通過公示的方式,顯然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壹條“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張的子女雖已17周歲,但仍在讀高中,不能作為簽署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證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知情權,使其合法的復議和訴訟權益不受侵犯。可以去張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了解確認是否有成年近親屬還在當地居住,然後直接接收,由村民委員會代表見證簽字。同時在其住所和村民委員會公示欄張貼公告。只有這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不會因為法律文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而被撤銷。

還應看到,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共同生活”和“家庭成員”的確切內涵仍有爭議。“住在壹起”的理解是指壹個區域,壹個院落或者壹個住所。《現代漢語詞典》對“家庭成員”的定義是指戶主以外的成員,也指職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員。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筆者認為,“共同居住”應界定為屬於壹個區域內的壹個村民小組,至少屬於壹個村委會或居委會,但不宜過分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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