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三個概念是不同的:
1,罰金是指強迫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作為壹種財產刑,其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金錢,這是罰金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顯著區別。
2.沒收財產是將罪犯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壹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壹種財產刑,但不同於罰金,是壹種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罪犯的刑罰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所取得的違法所得,運用國家法律法規給予的強制措施,剝奪違法所得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根據該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當。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該更多;犯罪情節輕微的,罰金數額應當較少,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刑裁量中的具體體現。
在確定罰金數額時是否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438+015日發布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的損失大小等犯罪情節,並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罰金。”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判處罰金時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二、沒收財產和罰金雖然都屬於財產刑,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1.就適用對象而言,罰金適用於貪利的輕罪;沒收財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的金錢,現實中並不壹定是犯罪分子所擁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的部分或者全部不動產,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產。
3.執行中,罰款可以分期繳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少;沒收的財物只能壹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第三,懲罰的種類不同:
1.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壹。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關於沒收非法所得,在執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1)違法主體傾向於認為“收益”是違法的“獲利”;
(2)處罰主體傾向於將“收益”定義為壹切非法所得(成本加利潤)。
這種爭議的根源在於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給出了“利潤額”、“全部營業收入(含成本和利潤)”、“營業利潤(不含成本)”等多種解釋。
對“得”的任意解釋,為違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留下了空間,容易造成行政主體濫用權力、非法斂財,侵害行政違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背離了沒收違法所得的立法初衷,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確定的處罰過當原則。
3.非法所得是原始成本(營業額-原始定量成本)減去營業額後的剩余部分。違法者的非法收入可能包括未繳納的稅款。違法當事人在接受處罰前已繳納稅款的,在計算違法所得時予以扣除。
擴展數據:
沒收非法所得與沒收非法財物的區別;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剝奪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所有權的處罰。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無償收繳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違禁品及其他財物的壹種處罰形式。
1.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物。從性質上講,這些財產不是當事人所有,而是當事人非法占有;
2.財產雖歸當事人所有,但因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如用於賭博的錢;
3.違禁品。違禁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的物品,以及壹些地方禁止攜帶的物品,如在車、船、飛機上發現的易燃易爆物品,淫穢書刊、淫穢音像帶,以及其他汙穢物品的宣傳品等。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壹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壹種財產刑,但不同於罰金,是壹種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罪犯的刑罰方法。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行政處罰,沒收財產是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