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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在外國法律史上的歷史演變

英美是普通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可分為三個時期:

1.英美封建法制的形成。英國法律的淵源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普通法。隨著強大的王權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格蘭的封建法律體系。

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指大約在12世紀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法院創立的共同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壹的直接結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股權的興起。由於普通法本身的缺陷,衡平法應運而生,以適應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它是根據法官的審判實踐而制定的壹套法律規範,之所以稱之為“衡平”,是因為它以“公平”和“正義”為基礎。15世紀,衡平法院正式形成,並逐漸發展成為獨立的普通法衡平法體系。

成文法的發展。成文法是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制定、頒布和實施的法律規範。1215大憲法是成文法發展的重要過程。根據它的規定,英國議會逐漸形成。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成文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逐漸上升。

2.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法律的變化。這場革命觸動了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主要體現在:(1)議會立法權得到加強,“議會主權”原則得到確立,立法地位得到提高。(2)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關。(3)普通法和衡平法豐富了內容,賦予了資產階級的含義。

3.現代英國法律的發展。兩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的國際地位發生了巨大變化,相應地,其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立法程序簡化,授權立法大幅增加。(2)選舉制度進壹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基本建立。(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得到加強。(4)歐盟法成為英國發展的重要源泉。美國法與英國法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從壹開始就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它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它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時期的美國法律。殖民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後,在整個殖民地陸續使用英國普通法。然而,在18世紀中葉之前,殖民地實行的法律是原始而粗糙的,有些殖民地甚至以《聖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而英國法卻未能在北美取得主導地位。隨著英國殖民壓迫的加深和殖民地社會狀況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了普及,到18世紀中葉,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統治地位。

2.獨立戰爭後的美國法律。這壹時期是美國法律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考歐洲大陸的法律文件,形成了獨特的美國法。1830以後,《美國法釋義》和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誌著美國法批判性地吸收了英國法,走上了獨立發展的道路。

3.內戰後的美國法律。這是美國法律改革和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律的民主改革和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廢除奴隸勞動的修正案生效;在物權法中,確立了外國土地自由轉讓制度;改革起訴大眾的繁瑣程序;建立了具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到法學院;各州主要郡的統壹趨勢。

4.現代美國法律。與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在19年底之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壹是成文法數量大增,法律的系統性加強。法學會成立於1923年,隨後《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繼問世。

第二,由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

第三,頒布了大量關於國家幹預經濟的立法。比如“新政”時期頒布了壹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勞工的法律,反壟斷法就是壹個新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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