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壹個人鎖在家裏的法律名稱是什麽,要看情節,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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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非法拘禁壹般指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定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
首先,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的;
2.行為人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3.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以捆綁、監禁、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第三,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留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留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留行為。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由此結果而產生的故意行為。
犯罪構成編輯
侵犯物品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自然人。人身自由權作為壹種人格權,是民事權利體系之壹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權利的享有以公民權利能力為基礎。每壹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包括人身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對象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即基於自然法而生的人),包括無辜的公民、有錯誤行為的人、有普通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壹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僅指具有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活動的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具有行動能力的人,如兒童、醉漢、熟睡的人等。但不應該包括沒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活動的人,如嬰幼兒、重性精神病人等。
客觀要素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
這裏對“其他”沒有限制。他們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了錯誤或普通違法行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凡符合這壹特征的,都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舉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都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的自由,如捆綁;另壹種是間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人的身體活動,即把他人禁錮在某個地方,使其無法或明顯難以離開或逃脫。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比如洗澡的時候拿走女人的換洗衣服,讓她因為羞愧而走不出浴室,這是壹種無形的方法。另外,無論妳是以暴力、脅迫手段還是以欺詐手段拘禁他人,都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壹種連續行為,即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連續狀態,使他人在壹定時間內喪失人身自由,不是間歇性的。持續時間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如果時間過短,瞬間剝奪人身自由,則非法拘禁罪難以成立。
剝奪人身自由必須是非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借口不釋放而繼續拘留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那些被及時發現、被通緝、越獄、犯罪或犯罪後正在被追捕的人來說,是壹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人,不屬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主題元素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從實際案例來看,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擁有壹定權力的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比較多。有的是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上級領導批準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的策劃者和指揮者,有的是被雙手捆綁,受命守衛。因此,應當註意的是,只有直接責任者和具有陷害、報復等卑劣動機者,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人員應區別對待,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因素
非法拘禁罪主觀上具有故意,目的在於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
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有各種各樣的動機。有的因為法律觀念差,把非法拘禁當成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憤怒報復迫害;有的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供信;有的是特權,耍威風;有的濫用職權,武力壓迫他人;也有壹些別有用心,另有所圖。不管是什麽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出於其他犯罪目的,且其他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當以其他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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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名稱是什麽?農民工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武器,依靠司法和勞動部門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求職過程中,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選擇正規的職業介紹所。外來務工人員要提高警惕和辨別能力,選擇有營業執照、職業介紹許可證、工作人員證的正規合法的職業介紹機構,避免上當受騙。
第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和憑證,也是解決勞動爭議和糾紛的法律依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第三,依法解決勞動爭議。農民工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壹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二是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第三,對勞動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回答的專業性是有法律法規分類的
法律上所說的受傷所付的錢是什麽?為傷害支付的錢在法律上稱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多少人投資壹個工廠(或者壹個項目),取決於這些人在法律上如何約定。如果大家* * *投資辦廠,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則屬於合夥經營;如果別人只是借錢給這個人辦廠,那就屬於民間借貸。
舉報的法律術語是什麽?舉報可以用投訴、揭發、控告、舉報、檢舉、控告等術語代替。
首先,報告:
舉報是指公民或者單位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違紀、違法或者犯罪的行為。
二、實名舉報的意義:
1.便於與舉報人(舉報單位)取得聯系,進壹步了解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
2.便於檢察機關及時調查取證,盡快掌握和查清被舉報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3.節省人力物力;
4.說明舉報人敢於承擔舉報責任,對舉報內容承擔法律後果;
5、便於回復調查結果、反饋信息;
6、便於表彰和獎勵舉報人,弘揚社會正氣。
拖延時間的法定名稱是什麽?首先,妳需要知道日常用語和法律用語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大部分法律用語都可以用在日常用語甚至口語中。妳會聽到樓下的老太太們在談論樓市的時候用“房貸”。只有少部分法律詞匯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聽到。純法律術語寫得更多,概念更準確。比如民法上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家事法上的監護,程序法上的抗議和舉證等等。
“拖延時間”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在法律語言中壹般稱為“拖延”。例如,不按時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法上稱為“遲延履行”。還有,在交通服務領域,車、船、飛機的延誤叫延誤。當然,“延誤”並不是壹個法律術語,它只是運輸行業的壹個術語。例如,妳不能說妳上學遲到了。
ruin對謀殺的法律名稱是什麽?因疏忽大意而導致的故意殺人。但不壹定是故意殺人
所謂不作為,就是妳有義務幫助別人(應該),妳可以幫助別人(可以),不救導致他人死亡(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明確規定的積極行動義務
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壹,是指其他法律規定的、刑法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果只是其他法律規定,刑法不承認,就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另外,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義務,而憲法規定的義務屬於壹般的抽象義務,需要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確認和細化,壹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
職業或業務所要求的行動義務。
是指某壹主體因持有某壹物品或從事某壹業務而被要求依法履行的某壹行為義務。這類義務在法律法規中有規定,有的在特定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有規定。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有相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壹個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
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義務
法律行為,如契約行為,引起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契約行為產生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有履行的義務。壹般情況下,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某些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不產生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只有當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時,這種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行行為義務作為壹種不作為犯罪,是由德國刑事學家斯特貝爾首創的。德國1884案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和法律,契約也是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學界壹般說,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不必要求先行行為違法。
在法律上債務人的名字是什麽?貸方是債權人。
借款人被稱為債務人。
在起訴的情況下,出借人被稱為原告。借款人被稱為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強制性,即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處於被控制狀態。主要表現在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如綁架、拘禁、禁閉等。
所以,情節嚴重的,屬於非法拘禁罪,限制的是正常人。如果非要這麽做,被羈押的人對社會是有危害的(比如精神病人),警察調解怎麽解決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