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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等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行業必須管安全、業務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臺,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第五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六條本市完善尊重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人員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安置、養老、子女教育、配偶就業安置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誌願消防服務活動。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誌願者的培訓,並對消防誌願服務能力進行評估和認證。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消防公益事業捐贈。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每年11月為全市消防安全宣傳月。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十條本市堅持黨政同責、壹崗雙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負責管理本地區的消防工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組織對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的應用,保障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消防巡查和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費用應當保證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並將完整準確的檢查記錄存檔備查。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確保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作業場所,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開展定期消防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持證上崗。

(六)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組建誌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和演練,加強消防裝備和滅火劑儲備,與國家綜合消防救援隊建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面積達到壹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前款規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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