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直接獲取水資源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環境相適應。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水資源的日常管理。
自然資源、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水資源的規劃和開發利用第六條水資源的規劃和開發利用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生態、工業和航運用水。兼顧上下遊、左右岸和地區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堅持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嚴格限制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的原則,服從防洪總體安排,興利除害並舉,確保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第七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流域和區域統壹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業規劃應符合綜合規劃。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域和其他流域的綜合規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第九條取水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建設單位在提交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同時向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第十條開發利用農田灌溉、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供水等水資源,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水的重復利用和循環利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十壹條利用水域開發旅遊項目、設置海水浴場、水產養殖,應當按照審批權限經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汙染水體和影響行洪安全。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取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十三條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並按照取水許可的規定取水。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審批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壹)縣(市)轄區內年地表水取水量不足四百萬立方米,地下水取水量不足四百萬立方米的;碾子山區、梅裏斯達斡爾族區地表水年取水量不足400萬立方米(不含嫩江取水量),地下水年取水量不足400萬立方米;昂昂溪區、富拉爾基區轄區內地表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及以下(不含嫩江主要取水口),地下水日取水量100立方米及以下,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市)、區以上水務局轄區內;跨縣(市)區取水;市政府或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取水口;松遼水利委員會管理的河流(河段)限額以下取水;在省水利廳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取水,應當經取水口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轄區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年取水量超過市級審批權限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