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務院[1997]24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扶貧資金包括:國家每年下達的支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的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渴望項目資金、扶貧貸款(包括新增扶貧貸款和轉貸扶貧貸款)、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地方配套扶貧資金和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第三條國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八七”扶貧規劃》(國發[1994]30號)和《貴州省扶貧規劃》(黔府發[1994]33號)規定的任務、目標和要求統籌安排。第四條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堅持扶貧到戶。扶貧資金主要投向貧困縣的貧困鄉、村、貧困戶。85%的扶貧資金用於解決群眾溫飽,85%的扶貧貸款用於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積極推進小額信貸扶貧,優先支持貧困戶發展生產。經濟實體承擔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必須有項目和資金支持,農副產品加工業等產業項目必須吸納貧困戶就業,並承擔相應的扶貧責任。第二章扶貧資金使用範圍第五條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貧困地區農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道、村道,普及義務教育和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掃除文盲,開展實用農業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第六條以工代賑資金主要用於縣、鄉、村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和農村電力、通信、生態綜合治理。第七條渴望工程資金,主要用於修建小水坑、小水池、小池塘,有條件的地方可修建引水和提水設施,緩解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第八條扶貧貸款是專項用於扶貧,需要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信貸資金。扶貧貸款包括扶貧貼息貸款和壹般扶貧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全部為小額信貸,用於貧困戶發展,投資少、見效快、效益高,有助於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壹般扶貧貸款主要用於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的小額信貸項目,可用於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行業和項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廢水的開發利用,農林牧漁商品生產基地和適度規模的支柱產業;能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大力安排貧困農戶就業的資源開發型、勞動密集型鄉鎮企業,縣、鄉、村輸變電線路、小水電建設和有還款來源的基礎設施建設;極少數生存發展條件特別困難的村、社和農戶進行勞務輸出,進行異地開發或遷移。
收回的再貸款扶貧貸款,應當與新增扶貧貸款結合使用。原則上70%用於種植業和養殖業項目,30%用於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壹般工業項目的延續、超預算、流動和新建。第九條中國西南世界銀行扶貧項目貸款用於支持縣域教育、衛生、基礎設施、勞務輸出、農業、二三產業、項目監測和機構建設。第十條地方配套資金、省級配套資金全部用於貧困縣扶貧貸款支持的配套項目;地縣級配套資金主要用於貧困社扶貧貸款支持的項目,也可用於非貧困縣貧困鄉、村的扶貧開發項目。第十壹條國內外捐贈的扶貧資金,除捐贈人明確要求外,應當全部用於改善國家確定的貧困縣貧困戶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與解決溫飽直接相關的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第三章扶貧資金管理第十二條扶貧資金應當有計劃地管理。省扶貧開發辦收到中央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後,根據貧困縣貧困人口數量、貧困程序、扶貧資金使用效率和配套資金比例、逾期貸款回收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除扶貧貸款計劃外,下達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計委、省財政廳,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分配計劃,分別按程序下達具體計劃指標。中國農業銀行省級分行要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下達的扶貧貸款計劃確定的分配方案,及時將扶貧貸款計劃下達到中國農業銀行二級分行,並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收到省下達的計劃指標後,按照省下達計劃的原則和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指標分解到貧困縣,並將分配方案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上一篇:誰詳細告訴我超市理貨員壹天幹幾個小時?下一篇:樹孩子國際英語PRT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