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對重要事項修改的建議和意見。
2065 438+00 10 10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修訂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現將湖南省長沙市人民的建議和意見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請傾聽被拆遷人的聲音。2001,1,1十年前生效的國務院《拆遷條例》,由於沒有及時修改,已經違反了《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引發了大量的違法拆遷、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以及各種矛盾沖突,並且愈演愈烈。唐福珍在成都自焚事件;青島的“張夏自焚”事件;赤峰“王娜自焚”事件;Xi新竹在京自焚事件;本溪“張劍刺死強拆者”事件;南京“翁彪自焚”事件;湖南“嘉禾強拆”事件;山東“李民生上吊”;上海“潘融抗暴拆遷”事件,重慶陳樹上蝸居事件,都在呼籲新拆遷條例盡快頒布實施。因此,《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成為了壹項前所未有的、人們高度關註並積極參與的立法活動。
我們含著眼淚,記錄了被拆遷人發自內心的抱怨和希望,現在已經整理成建議和意見上報國務院。
壹是建議將國務院《拆遷條例》的名稱修改為《城市房屋征收與轉讓拆遷補償安置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壹份不完整、不全面、漏洞百出、陷阱重重、避重就輕的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並沒有平等地包括“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城市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難道還要讓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繼續無法可依的野蠻暴力拆遷嗎?!繼續人和挖掘機的鬥爭?!延續生命與火的悲壯悲劇?!
因此,建議將征求意見稿的名稱改為《城市房屋征收與轉讓拆遷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理由如下。
1,征求意見稿名稱中不宜將拆遷條例中的“城市房屋”名稱改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因為“城市房屋”包括“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且隨著中國“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城市擴張的範圍主要是拆遷“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今後,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大量糾紛和矛盾將主要集中在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上。
因此,建議保持原名稱中“城市住宅”的表述更加全面準確。
2.《拆遷條例》中的“拆遷”名稱以“征求意見稿”的名義改為“征收”是不妥當的;“拆遷”這個詞在法律上並不忌諱。《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使用“依法拆遷補償”。如果“征用”不依法,那就比“拆遷”更強制,更恐怖,更血腥!征收只是拆遷的壹種方式,要通過征收來實現。為什麽要用“征用”的方法來掩蓋“拆遷”的目的?
而且城市房屋拆遷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房屋“征收拆遷”和因公共利益不需要土地的房屋“劃撥拆遷”,是兩種不同的房屋拆遷。“征收拆遷”以行政法規為依據;“轉讓拆遷”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目前,在全國城市房屋拆遷中,真正公共利益所需的拆遷土地約占30%;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有70%左右被拆遷。說明非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房屋“劃撥拆遷”比例明顯大於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房屋“征收拆遷”比例。
因此,建議將“征收”改為“拆遷的征收和轉讓”,這樣更全面、準確。
3.建議將《征求意見稿》名稱中的“補償”改為“補償安置”。因為“補償”並沒有完全表達“征用者和出讓者”應承擔的全部法律義務。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和拆遷個人房屋,也要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上述法律規定中,“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和“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是兩個法律事項,即“補償”和“安置”,是征收人和受讓人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被拆遷人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
因此,建議將“補償”改為“補償安置”,這樣更全面、準確。
綜上,建議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名稱修改為《城市房屋征收與轉讓拆遷補償安置條例》。
2.建議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兩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程序及補償安置”;《集體土地上房屋轉移拆遷程序及補償安置》
征求意見稿將房屋征收的範圍限定為“國有土地”,但目前大量涉及城市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問題並不在征求意見稿範圍內。這是征求意見稿的壹大缺陷和問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不能成為法律遺忘的角落。在城鄉壹體化進程中,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無法回避。
事實上,近年來,由於城市擴張,位於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上發生了大量悲慘的拆遷糾紛,引發了許多群體性事件。如震驚全國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暴力拆除的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
但《征求意見稿》並未將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納入其規定。唐福珍的自焚事件導致了拆遷條例的修改,但並不能解決唐福珍自焚事件引發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這是征求意見稿對“生命”的極大漠視!
因此,請國務院中央領導高度重視。新的拆遷條例必須包括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著眼於解決現實中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存在的嚴重問題。
現在和今後壹個時期,我國城鎮化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城鄉矛盾。具體表現主要是政府征地與公民保護土地和房屋產權的矛盾。現在很多地方政府以政府土地儲備的名義,從農民手中低價強行征用土地,高價轉讓給開發商。如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矛盾會愈演愈烈!請問全國的法律精英,是什麽原因把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排除在《征求意見稿》之外?是不是要讓更多被拆遷的人走上“唐福珍自焚”的道路?
我國《城鄉規劃法》打破了過去城鄉二元規劃設計。但征求意見稿仍維持了征收拆遷中人為劃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立法理念,已不符合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適用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建議在征求意見稿第壹條增加土地管理法,作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法律依據之壹。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到目前為止,因集體土地征收而導致的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拆遷,還沒有統壹的補償政策。於是,很長壹段時間,我國大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處於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視為集體土地征收的附屬物。因此,公民在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財產的獨立性質和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財產的獨立性質應當壹視同仁,兩者都受物權法保護。從而實現城市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適用的壹致、公平和公正。
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是有限的,大部分都是在近幾年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和棚戶區改造中拆遷的。剩下的會在國務院新拆遷條例出臺前瘋狂拆遷。換句話說,國務院新拆遷條例的頒布,是城市國有土地上大規模房屋拆遷的終結。現在中國城市化的趨勢是大量拆除城市周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想而知,城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將繼續面臨無法可依的野蠻拆遷、暴力拆遷等各種悲劇事件和群體糾紛。
事實上,只要依法完成集體土地作為國有土地征收的程序,集體土地就會轉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的程序在適用法律上應該是壹致的。這對於參與修改的法律專家來說並不難。千萬不要采取老壹套的立法態度,用各種借口為難人民。
因此,建議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兩章:“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程序及補償安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移拆遷程序及補償安置”。
三。建議將征求意見稿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改為“公共利益的用地”。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內容設定。但是,人們都認為物權法沒有牙齒,缺乏可操作性。關鍵問題是“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界定,公民的私有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成了政府可以征收的對象。《物權法》也成了老百姓戲稱的“無權法”。如果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界定本條例中“公共利益”的具體範圍,新拆遷條例最終會留下漏洞、陷阱、隱患和更多的矛盾糾紛。因此,準確、具體地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是拆遷條例修訂成敗的關鍵。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目的是為了拆除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土地使用”。好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授權國務院:“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因此,建議將“公共利益的需要”改為“為公共利益而征地”,更加具體、準確。這是界定具體公益性土地建設項目的大前提。
4.建議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兩章:“非公共利益房屋的轉讓和拆遷程序”;“非公共利益房屋的轉移和拆遷補償安置”。
征求意見稿共42條,其中40條用於城市房屋拆遷中僅占公共利益30%的房屋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中,70%的非公共利益需要房屋拆遷用地,在其附則中僅規定為壹項。而且在這壹條中規定,拆遷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還必須“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這壹規定違反了判例。根據物權法,只有用於公共利益的土地才與征用有關。非公共利益用地不屬於“征用”範疇。為什麽要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征求意見稿不應該有這種低級的法律錯誤。
《征求意見稿》只限於以“公共利益用地”進行房屋征收拆遷的立法,用“被拆遷人”代替了“被征收人”的概念。從而避免了房屋拆遷與“非公有土地”的主要矛盾。然而,大量的違法拆遷、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以及各種矛盾、沖突等群體性事件,主要是開發商在“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商業建設中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強拆房屋造成的。
因為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轉讓和拆遷是民事法律關系,轉讓和拆遷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在房屋轉讓和買賣關系中是平等自願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房屋轉讓拆遷補償安置合同。
有法律專家說,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房屋是行政法律關系;非公共利益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否適用同壹法律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還有待研究。但是老百姓問,為什麽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民事訴訟可以依附於刑事訴訟?活人難道不想被尿憋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