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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規範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促進清真食品產業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保安族、東鄉族、哈薩克族、撒拉族、塔塔爾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柯爾克孜族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置的清真食堂,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全社會都應尊重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穆斯林飲食習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民族事務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清真食品產業,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優先扶持名牌、老字號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並按照國家規定在清真食品產業化投資、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回族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清真食品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商務、食品藥品監督、檢疫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民族事務、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大眾傳媒應當加強對回族等少數民族有關法律、法規和穆斯林飲食習俗的宣傳,增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尊重。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的特殊要求和禁忌的培訓教育。第九條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獨立設置生產車間、倉庫、銷售場所和專用加工生產儀器、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儲存容器和運輸工具;

(2)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壹名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數民族從業人員比例不低於15%;

(三)從事清真肉類行業和餐飲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由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擔任,回族等少數民族從業人員比例不得低於30%;

(四)從事屠宰、采購、配料、烹飪、儲運的從業人員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五)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制度健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業主應為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二)屠宰、收購、配料、烹飪、倉儲等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三)有加工、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清真食品的專用工具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店名、招牌和產品包裝上標明清真標識。

經依法設立的清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在產品包裝和廣告上使用清真認證標誌。

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清真標誌、標識或者發布清真食品廣告。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成品、原輔料應當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從外地購買的成品、原輔材料應附有有效的清真證明。第十三條從事清真肉類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清真食品的習俗接受檢疫和檢驗。

清真畜禽應當在指定點屠宰。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清真畜禽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組織實施。第十四條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等場所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設立清真食品專用區域或者專用櫃臺、攤位,從事清真食品的人員不得與從事非清真食品的人員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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