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2年修訂)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和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服務、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實行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並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換和共享的社會化。第七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恪守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促進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財稅支持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創業創新、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小微企業傾斜,資金管理和使用要公開透明,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可以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減免小型微型企業應當繳納的稅收地方分成。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幫助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三條支持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列出小微企業普惠信貸計劃,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信用良好、發展穩定的中小企業,在貸款擔保、貸款續貸、審批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第十四條鼓勵金融機構以訂單、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作為抵押物,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使用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性擔保規模並保持較低費率。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建立上市後備企業數據庫,引導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上市、股權融資和債券發行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金融機構* * *享有中小企業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納稅、社保、水電氣等信用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第四章創業支持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免費公共服務。第十九條大中專畢業生、退役士兵、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小型微型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取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

支持有關單位利用閑置建築、舊工業廠房和富余商業地產建設標準廠房和城市商業綜合體,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

  • 上一篇: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 下一篇:如何做好房地產經紀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