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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是區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人大居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全程人民民主,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監督、選舉等工作,並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街道人大工作納入整體工作安排,定期聽取街道人大工作情況和工作計劃的匯報,研究解決街道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街道人大依法有序開展工作。第三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聯系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分工制度。

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辦公室負責與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系。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大街道工委的業務指導,增進與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協調,推動相關專項工作。第四條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在街道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

(三)加強代表之家、聯絡站、聯系點等代表聯系群眾平臺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和服務代表開展聯系選民和群眾的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服務保障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做好保障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協助代表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協調、督促街道辦事處和其他駐在街道的國家機關處理區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或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服務保障地區的人大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向選民公開其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和履職情況,並按照規定做好履職登記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條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和任務,在街道範圍內辦理下列監督、選舉等工作:

(壹)協助組織區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和其他駐區國家機關的工作匯報,參加對街道辦事處和其他駐區國家機關工作的評議活動;

(二)協助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見,聽取預算執行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三)協助區人大代表參加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四)圍繞社會普遍關註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列入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協助區人大代表組織視察和專題調研,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區人大代表監督街道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的實施;

(六)協助選舉、罷免和補選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七)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和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指導和區人大常委會的部署下,共同推進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以下簡稱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 支持和協助設在街道轄區的基層立法聯系點收集和反映基層群眾對立法及相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其相關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作為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設立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群眾做好參與立法、監督執法、宣傳守法和普法工作。第七條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設主任壹人,專職副主任壹人,委員三至七人。人民代表大會街道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成員壹般由街道轄區內的區人大代表擔任。其中,主任應當是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八條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會議。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不是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應當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副主任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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