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可以指定監護人嗎?
社區有權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監護能力的確定應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等因素。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有監護權利的人。根據壹些國家的法律,有三種監護人:
(1)已故父親或母親在遺囑中指定的,稱為指定監護人。
(2)由壹定範圍的親屬按照法律規定的壹定順序指定的人,稱為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的人稱為選定監護人。《民法典》(2021至1實施)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監護人資格的兄弟姐妹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下列人員: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
5.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沒有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作為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監護人的義務是什麽?
首先,監護人的義務是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撫養和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民事活動的監護人;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當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其次,監護人對子女負有管理和教育義務,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教育、管理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有義務教育孩子不要單獨外出,不要做危險的活動,如遊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和情緒異常告知學校,避免發生意外;有義務做好孩子上學、上學途中、節假日等遠離學校和家庭時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兒童是否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孩子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從小培養孩子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制止和糾正孩子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思想、做法和習慣。
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要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1,適齡兒童或其他被監護人必須按時送學;
2.要保障適齡兒童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休學;
3、應按規定繳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費;(生活確實困難,交不起雜費的家庭可以向學校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或其他病房對孩子進行教育,讓孩子健康成長。
從上面可以看出,社區有權指定監護人,但監護是有法律順序的。如果有父母,父母通常是法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壹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