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要否定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無效宣告請求人需要提供證據。專利文獻是壹種公開出版物,也是唯壹可以用來反駁申請的證據。由於其規範性以及所記載技術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常被用作否定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門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證據時,通常會出現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有時,在無效宣告案件的審查中,存在請求人使用被請求無效專利的背景技術部門公開的技術內容(未引用信息)來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問題。下面將結合壹個案例來說明被請求無效專利的背景技術部門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含引用信息)是否可以用於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在壹種情況下,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基於被請求無效專利的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無引用信息)否定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請求人認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是在申請日之前已知的,因此該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可以用於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其次,由於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範圍過寬,屬於背景技術部分公開的技術內容的範圍,因此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比背景技術部分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具有新穎性。針對上述案例,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觀點是,在缺乏引用信息的情況下,不能將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內容視為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公開的現有技術。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背景部分公開的技術內容可以作為被請求無效專利的現有技術的情況下,不足以認定權利要求所要求的技術方案已經被現有技術公開,因而不具有新穎性或者創造性。專利文件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內容不能視為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公開的現有技術而不引用信息。在未給出具體來源,僅描述為發明人的在先發明或者發明人主觀認為其為現有技術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同意其為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現有技術,或者已經檢索到公開該內容的對比文件,則可以將其作為本申請的現有技術。以專利文獻技術背景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為證據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時應註意的問題:專利文獻技術背景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有其特殊性,表現在:1,專利文獻技術背景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通常與專利文獻要求的技術方案不同,是專利文獻要求的技術方案的背景和基礎;2.雖然《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文獻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給出了嚴格的規定,但現實中這部分往往是不規範、不客觀的。正是由於上述特殊性,以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為證據評價被請求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在沒有引用信息的情況下,作為證據的專利文件的公開日壹般應視為該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在沒有其他旁證和被申請人自認的情況下,不應推定該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在專利文件中。2、在沒有引用信息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認為作為證據的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在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該證據可以用於評價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3.在沒有引用信息的情況下,如果作為證據的專利文件的公開日期在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後,被請求人對該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的公開時間有異議的, 並且權利人不能提供其他旁證證明作為證據的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記載的技術內容在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則該證據不能用於評價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 4.在沒有引用信息的情況下,如果被請求人提供的反駁足以證明作為證據記載在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的技術內容是在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後公開的,則該證據不能用於評價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如果請求人提供的旁證足以證明作為證據記載在專利文件背景技術部分的技術內容在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則該證據可以用於評價被請求的無效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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