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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的定義

什麽是宗教,或者給它壹個確切的定義,是壹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韋伯曾在《經濟與社會》壹書中說,“在研究之初,不可能給宗教下定義,也就是說,不可能闡明它是什麽。如果壹定要定義的話,只能在學習結束的時候做。”韋伯關註的不是宗教的本質,而是“壹種特殊類型的社會行為所產生的條件”。韋伯的說法凸顯了給宗教下定義的困難,也提醒我們不要過於草率或輕率地給如此復雜的現象下定義。但是我們不能接受。因為,如果定義只能出現在研究的最後,那麽在研究的過程中,研究對象是不明確的,這樣的研究就很難前後壹致,研究的結果也很難在邏輯上讓人信服。就韋伯而言,如果他不去定義宗教,不去關註宗教的本質,他怎麽能確定“宗教”在社會行為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呢?韋伯從來沒有像他說的那樣走到最後,他的讀者要求他拿出他在研究結束時承諾提出的定義是徒勞的。事實上,只有明確了研究對象的範圍,才能進行實質性的研究。事實上,韋伯對宗教做了很多開創性的研究,但他並沒有對宗教提出壹個明確的定義。否則可能會出現“裝腔作勢”的現象,他可能會把“國籍”問題放在宗教問題的名下。

對宗教研究來說,給宗教下定義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者只有確定了自己的研究對象是什麽,才能為自己的研究收集相關資料,並做出恰當的選擇和分析。在宗教社會學領域,宗教的定義不僅存在,而且非常多樣。幾乎每個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所以美國社會學家伯傑說,定義問題“是壹個樂趣問題,所以我們應該遵守關於樂趣的諺語”,這是壹句拉丁諺語:樂趣問題無可爭議。盡管如此,伯傑仍然認為,雖然定義的真假沒有區別,但有用性是有區別的,討論它們各自的用途是非常有意義的。另壹位美國社會學家J·M·迎兒也說過:“定義是工具,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任意的和抽象的,也就是說,它們是高度簡化的。我們應該拋棄那種認為存在壹個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正確定義的想法。”盡管在定義上存在諸多爭議,但我們仍然認為如何定義宗教是宗教社會學家解釋這樣壹種社會現象的前提,因此定義成為宗教分析的首要問題。而且,宗教社會學的歷史證明,不同的宗教定義會導致研究角度、取向、方法和結果的巨大差異。

美國學者羅伯遜(R. Robertson)分析了宗教社會學家對宗教的定義,根據其特點將其分為包容性(或開放性)定義和排他性(或封閉性)定義。所謂包容性的定義,特點是外延廣,沒有嚴格的邊界。杜爾卡伊和恩格爾的定義就屬於這壹類。在杜爾卡伊看來,宗教是“與神聖事物相關的信仰和實踐的統壹”,而恩格爾將宗教定義為“人們用以對抗人生終極問題的信仰和行動的體系”。在杜爾卡,神聖的東西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甚至是人們說過的話;在恩格斯看來,人生的終極問題是“存在”,在人生的旅途中包含著痛苦、不幸甚至死亡。因此,這兩位學者所定義的與神聖事物和終極問題相關聯的信仰和行為體系,在本質上具有非常廣泛的意義。這種包容性定義的特點,使得壹些學者將愛國主義、美國精神甚至足球等非宗教的東西也納入宗教的定義之下。這種放大,在於只看到了這種非宗教現象類似於宗教功能的作用,而沒有從本質上與宗教區分開來。

羅伯遜認為,有兩種類型的社會學家傾向於使用包容性的定義。第壹類社會學家所理解的社會制度概念,強調個人需要服從於他對壹套信仰和價值觀的忠誠。第二種社會學家對微觀研究非常感興趣,比如對特殊宗教群體的研究,他們對使用精確的定義不感興趣。

封閉的定義有壹個嚴格而狹窄的參照系,經常被對社會和宗教持特殊態度的宗教社會學家使用。所謂特殊態度,是指這類宗教社會學家普遍否認社會體系必須由壹個核心價值體系的相同信仰構成。在他們看來,實際實力和影響力更重要。其他想要探究宗教與非宗教關於社會秩序的觀念沖突的社會學家也更傾向於使用這種定義。比如這是邁克爾·希爾的定義。在他看來,宗教是“壹套信仰,它假定經驗現實和與之相關的重要的超經驗現實之間存在差異,並試圖調整這種差異;它是與這種差異相聯系的語言和符號;是和這次調整有關的活動和機構。“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定義中,幾個重要的對象——信仰、符號、活動和機構——都有嚴格的限制,所以宗教的範圍有壹個明確的邊界。但與此同時,封閉的定義往往會把壹些屬於宗教的東西排除在外。

除了羅伯遜的定義分類,還有壹種分類將定義分為三種:實體定義、功能定義和符號定義。如果說羅伯遜的分類是基於宗教定義的廣泛性,那麽這種分類是基於宗教定義內涵的差異。所謂實質定義,顧名思義,就是試圖抓住宗教的本質,並據此進行定義。把握宗教的本質並不容易。在對宗教的研究中,人類學家泰勒曾經做過這樣的嘗試。他將宗教定義為“信仰脊椎動物”。但反對這壹定義的人認為,壹些未開化的民族宗教可能如此,但並不適用於所有社會的所有宗教信仰。在宗教社會學領域,應該說杜爾卡伊的定義也可以歸入這壹類。杜爾卡傑強調宗教與神聖的東西有關,然後明確指出神聖的東西是分裂的、禁忌的東西。事實上,杜爾卡伊宗教觀的壹個特點是,宗教把事物分為世俗和神聖兩類;第二個特點是,宗教本質上是壹個社會。他的定義突出了他的宗教觀的壹個特點。這種宗教把事物分為世俗和神聖的觀點,也被後來的宗教學家M·埃利亞德(M Eliade)所肯定。埃利亞德認為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不能同時存在,他進壹步強調,如果壹個社會不把時間劃分為神聖和世俗的部分,就根本不可能有宗教。在這裏,我們不難看出,埃利亞德也將此視為宗教的本質特征。當然,壹些宗教團體不接受這種觀點。他們聲稱他們所有的生命都是神聖的,以示虔誠。可以說,使用這種定義的社會學家傾向於認同這種二元論。然而,對這種定義的批評認為,實質性定義過於傳統和狹隘,容易使研究者只關註宗教的傳統形式,而無法解釋以各種新的方式在更加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生存的宗教。

功能性的定義以宗教的功能為內涵。上面提到的恩格爾的定義就是典型代表。在恩格爾的定義中,宗教是人們在人生旅途中處理生死問題的手段或工具。p·伯傑的定義也體現了宗教的功能:建立和維護人自身的意義建築。壹般來說,宗教社會學家的定義是從宗教的功能入手的。我們認為,從功能的角度揭示宗教的本質,無疑是壹種積極的理念。但事物的功能絕不等於事物的本質,功能只是本質的壹種表現。因為功能和本質密不可分,功能定義是理解宗教本質的壹種方便但不全面的方式。正是因為這種便利性,壹些研究者將壹些具有類似宗教功能的東西,如民族主義、* * *產品主義等,歸入宗教範疇。這個被放大的錯誤的根源和我們在講羅伯遜的第壹種定義類型時所做的分析是壹樣的,那就是包容性定義,把功能等同於本質,這當然是不可取的。

象征性的定義通常用長詞來描述宗教做什麽。克利福德·基爾茨的定義是最典型的。基爾茨認為,宗教“是壹種信仰體系,旨在通過對壹般存在秩序概念的表述和對事實的預測,在人們心中建立起強大的、普遍的、持久的情感和動機,並使這些情感和動機看起來是獨特的、真實的。”①也就是說,這個符號會影響壹個人的情緒和行動傾向。事實上,基爾茨的分析不僅僅是定義,而是描述宗教如何運作以及它在社會中的作用。後來有學者幹脆把這種符號定義歸為功能定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從外延或內涵上對定義進行分類是合理的。當然,由於分類依據和角度的不同,羅伯遜歸入同壹類別的定義在另壹個分類中可能會歸入兩個不同的類別,反之亦然。每種類型的定義都有自己的優勢,它們都代表了宗教社會學領域的各種研究趨勢。但由於各自的缺陷,都缺乏適用於所有宗教的普遍效用。宗教社會學把宗教看作壹種社會現象,把宗教組織看作壹種社會組織,把宗教行為看作壹種社會行為,把宗教與社會的關系和宗教的作用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其學科的特點和分工是研究宗教可見的外在現象。但是,就定義而言,我們認為還是要從本質入手。事物的本質是決定它為什麽是事物並區別於其他種類事物的質的規定性。宗教不同於哲學、藝術、法律等等,因為它有壹個本質的核心:對超自然或神靈的信仰和崇拜。縱觀世界宗教,無論是原始的還是當代的,無論是歷史悠久的世界三大宗教還是應運而生的各種小宗教,都是某種對超自然或神靈的信仰。這是宗教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的本質特征。當然,如果定義只到此為止,還是不完整的。宗教的這壹本質特征必須通過其外在形式來體現,也就是說,宗教信仰的無形理念和情感體驗必須通過宗教行為和活動、組織和制度來體現。在參考了各種定義之後,基於宗教的本質特征,我們認為,宗教是以對超自然生物或神靈的信仰和崇拜為中心的社會意識,是通過特定的組織制度和行為活動來體現這種意識的社會制度。所以,對宗教的各種社會學分析,都應該建立在對宗教的這種定義之上。

2.宗教信仰的確定

50年代以前,宗教社會學家還熱衷於給宗教下單壹的定義,但到了50年代,應用社會學盛行,宗教研究開始向微觀方向發展。此時,單壹的宗教定義或概念已經不能滿足宗教社會學家。再加上統計分析方法在宗教研究中的廣泛應用,許多研究者開始關註“宗教”問題。所謂虔誠,就是判斷壹個人是否是信徒,虔誠程度的標準。運用統計分析方法研究宗教的具體情況,如男女信徒的比例、信徒與其經濟收入的關系、參加禮拜人數的統計等。,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誰可以算是信徒。因此,宗教性的確定和宗教性強度的確定成為壹段時間以來宗教社會學研究的熱點。就像宗教的定義壹樣,對宗教性的認定也沒有統壹的看法,不同的看法使得研究者的研究和結論處於多元狀態。

起初用壹維的方法來衡量宗教性,即只用單壹的標準來判斷參加宗教儀式的頻率。壹維測量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統計基督徒去教堂的次數;二是發放調查問卷,詢問人們參與宗教活動的情況。這種早期測量方法的主要問題在於,它以去教堂的頻率為標準,並首先假設這種單壹的標準可以準確地測量宗教行為的各個方面。事實上,不同的教會和教派對行為作為信仰象征的強調是不同的。比如傳統天主教認為,要得救,需要壹定數量的彌撒儀式;壹些新教團體認為,真正基督徒的標準在於向教會捐款的多少;壹些教派強調祈禱和個人虔誠;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的自由主義者認為,這是基督徒參與社會活動的標準,比如捍衛和平,反對種族主義。此外,除了教會教派的要求之外,個人對其信仰的最佳表達方式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說,除了群體的標準之外,還有壹個衡量他們內心虔誠程度的標準,這是壹維度無法衡量的。此外,壹維測量方法還忽略了非常規信仰和不參加傳統宗教團體儀式和活動的信徒。

美國社會學家Jeseph Fichter首先突破了單壹測定法。他開始制定衡量標準,並註意到不同程度的宗教狂熱。比如,根據以參加彌撒為基礎的天主教和以參加教區各種活動為基礎的天主教的區別,他提出了宗教的四重類型學。這樣,同壹個宗教組織內的成員的宗教性就可以根據他們的奉獻來區分。美國社會學家格哈特·連斯基研究了聯想參與和有參與的* * *之間的區別。團體參與是指信徒參與教會活動和本團體其他工作的頻率;* * *參與是指信徒的三親、六親、密友中有多少人屬於同壹宗教。蘭斯基的研究表明,這兩個方面關聯不大,但對教會成員的影響是不同的。後者,也就是* * *,對壹個人的信仰影響比前者更大。

美國社會學家查爾斯·格洛克(Charles Glock)提出了壹種頗具影響力的多維測量方法。格洛克的公式最初包括四個方面。後來,他與同事羅德尼·斯塔克(Rodney Stark)壹起將公式擴展到八個方面:即從八個方面評價壹個人的宗教虔誠度:經驗、儀式、虔誠、信仰、知識、倫理、社會關系和個人拯救信仰。這裏的體驗是指與上帝互動的感覺(即認為自己體驗了與上帝的關系);儀式是指參加祭祀活動的次數;虔誠是指個人的忠誠和個人的定期祈禱;信仰是指個人對其宗教團體信仰的認同程度;知識是指對其群體的信仰和教義的理解;倫理是指宗教信仰和宗教行為對個人日常生活中的態度和行為的影響程度;社會關系是指個人親友是否屬於同壹教派;個人救贖信仰,相對於普遍主義而言,是指個人相信自己的信仰能夠提供救贖希望的程度。

與壹維方法相比,這種多維方法自然是壹大進步。它關註宗教的各個層面和不同方面,所以它的信度和效度也更大。然而,使用這種方法仍有許多缺陷。比如這種方法會把很多相信占星術或者其他非傳統宇宙學的人排除在信徒之外;此外,經常得出的結論是,自由派教派的成員比保守派成員更不信教,例如,貴格會教徒比南方浸信會教徒更不信教,而天主教徒比公理會教徒更信教,等等。但是,這個結論並不完全成立,貴格會教徒和國會議員也從來不認為自己的宗教弱於其他信徒。

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美國學者詹姆斯·戴維德和迪安·努森提出了壹種新的測定方法。他們認為,由於各宗教團體的信仰不同,不能壹概而論,應該區分“宗教傾向”和“宗教信仰”。宗教取向包括幾個因素:特殊信仰、個人救世信仰傾向、信仰在日常生活中的倫理功能、社會關系和宗教知識。宗教信仰分為宗教意識和宗教參與兩個方面。宗教意識是指信徒對宗教在他們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評價,比如根據信徒個人的重要性標準來評價宗教是否重要;宗教在使生命變得有價值方面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力量;宗教信仰在日常生活中對決策的幫助程度,等等。宗教參與是指清晰可見的宗教行為:出席儀式,參加宗教團體主辦的各種活動。宗教參與的衡量可以通過問這樣的問題來獲得:壹個月內參加儀式的次數;參加壹般宗教團體活動的次數;是否在教會外禱告或讀經;飯前是否要感恩等等。戴維德和努森發現,宗教意識和宗教參與之間有很高的相關性,即宗教意識強的信徒有很強的宗教參與,反之亦然。

總的來說,以上方法,無論是壹維還是多維,都屬於傳統方法。在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宗教為了自身的生存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會出現新的宗教形式,所以用傳統的方法來衡量新形式中的宗教性就會出現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恩格爾提出了壹種新方法。他的方法的理論基礎是他對宗教的功能性定義,即宗教是人們處理終極生存問題的工具。他完全拋棄了從傳統宗教觀念中確定宗教對日常生活影響的方法,而關註真正給生活提供意義和目的的東西。Eng提出了幾個命題,要求回答者說明他們同意或不同意的程度,從而確定他們的基本宗教性質。讓我們看看恩格爾的命題:①

1.苦難,不公,最後死亡,都是人的命運,但不壹定是定性的經歷,其意義和影響可以通過我們的信念形成。

無論如何,我不可能對“人的根本條件”、“人性的終極問題”這樣的說法感興趣。

3.壹個人最艱難最有害的經歷,往往是增進理解和持久力量的源泉。

雖然人類生活的環境往往很混亂,但我相信生存還是有秩序和格局的,總有壹天會明白的。

Eng認為對這些命題的回答可以顯示壹個人的基本宗教性,然後要求被采訪者回答以下問題,從而確定宗教信徒的終極關懷是什麽:

當妳沈浸在自省中,當妳的思維超越了日常生活中的問題(不管這些問題有多重要)、最明顯的事情、轉瞬即逝的事情,妳認為人類必須面對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什麽?換句話說,妳把什麽看作是人類的壹個基本的、永久的問題?

因為恩格爾認為宗教本質上是壹種群體現象,所以他還設計了壹些問題,以了解個人參與、支持和強調這種終極關懷的宗教團體是什麽樣的:

妳是不是這樣壹個群體中的壹員——無論這個群體是大是小,對它來說,這個基本的、永久的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信念是它關註的核心,是它生活的最重要的理由?如果是,請簡要描述這壹群體的特征。③

從Eng的上述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出,Eng使用了壹種誘導的方法,試圖發現人的終極關懷,給人提供某種有意義和希望的東西,而不預設宗教是什麽,人有什麽樣的信仰。這種方法不利於清晰的相關性分析和統計分析。當然,作為壹種研究工具,恩格爾方法還需要修正和進壹步完善。在使用恩格爾方法測量宗教性的研究中,有報告發現,在關於宗教性的傳統答案中得分高的人,在恩格爾方法中得分也高。也有壹些報道認為,恩格爾方法得出的結論有助於發現人們無形的或非常規的宗教信仰。因此,恩格爾方法有其自身的優勢。總的來說,恩格爾的方法不如洛克和斯塔克或戴維德和努森的方法清晰有效,但可以說,恩格爾的方法為那些只在個體層面對宗教感興趣的人,或只對宗教作為文化體系感興趣的人開辟了壹個新的視角。

在中國,有許多歷史悠久的民族,宗教現象非常復雜,包括本土宗教如道教,外來宗教如基督教,來自國外但在中國歷史悠久的佛教,還有數不清的民間宗教。其中既有儒家文化與中國倫理道德交織,又有伊斯蘭教與民族問題密切相關。正因為如此,宗教性的認定不是靠幾個簡單的問卷和公式就能做到的。同時,我國的宗教社會學研究起步較晚,利用統計分析大規模研究宗教的工作尚未展開。目前只有壹些關於教會或信徒發展的統計數據,統計標準不壹定很科學。毫無疑問,上述測定方法對我們今後進行統計分析和定量定性研究是有參考價值的,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

①《聖幕》(中譯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5頁。

②《宗教的科學研究》,紐約,麥克米倫公司,1970,第4頁。

①《宗教、社會與個人》,紐約,麥克米倫公司,1957。

②弗蘭克·威林《當代研究宗教的方法》,蒙頓出版社,1985,第108頁。

①《作為文化體系的宗教》,倫敦,塔維斯托克出版社,1966,第4頁。

英格:《宗教亞結構的比較研究》, 1977,下面第76頁。

② Eng:宗教的結構述評,1969,第93頁。

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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