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真煙非法流通的處罰標準如下:
1,非法流通真煙對於涉案人員,要督促相關單位限期落實。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將有關問題移送紀檢機關處理;
2、對真煙非法流通工作中涉及的整改建議,要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並要求限期整改;
3.真煙非法流通案件調查主要是指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對真煙非法流通案件現場進行回訪。
真煙非法流通案件按查獲地可分為兩種:異地查獲真煙非法流通案件,查處的部門人員為營銷、經銷、專賣、內部管理和單位領導。主動查獲的真煙非法流通的地方部門壹般只涉及營銷和配送相關人員。通過查處真煙非法流通案件,可以進壹步加強真煙非法流通源頭治理,增強轄區市場管控力度。通過事後的監管和處理,達到杜絕真煙非法流通再次發生的目的。
二是真煙非法流通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體處罰如下:
1.在真煙非法流通期間,壹年內因走私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再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非法流通真煙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流通真煙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壹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旅客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壹)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要求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壹年內因違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壹次性查獲假冒卷煙、走私卷煙50支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銷售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