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工作人員職務侵占、賄賂、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06]297號粵高法[2006]297號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工作人員職務侵占、賄賂、挪用資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現, 現將《關於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侵占、賄賂、挪用資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座談會紀要》印發給妳們。 今後受理的新案件,請參照執行摘要。對於正在處理的案件,酌情參考。執行中如有與法律或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8日召開的關於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挪用資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是依法懲治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單位人員)貪汙、賄賂、挪用資金罪。為保護公司、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財產權利和正常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刑法及其修正案、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刑事司法實踐,我院對辦理職務侵占犯罪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 單位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犯罪(以下簡稱職務犯罪),廣泛征求各級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意見,近年來在各省級刑事審判座談會上研究討論。 總結如下:1 .關於數額標準,單位人員職務犯罪的數額是反映其行為危害性的主要標準,也是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主要標準。為了保證他作為犯罪受到懲罰,要根據全省各地的經濟水平,確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因此,全省分為兩類地區,壹類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及其市縣區,另壹類是湛江、茂名、惠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雲浮及其市縣區。1,單位人員職務侵占罪或者受賄罪,在壹類地區,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的,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類地區1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2、挪用資金罪,壹類地區3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8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第二類,2萬元至60萬元之間的為“數額較大”,6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但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是壹類地區2萬元以上,二類地區654.38+0萬元以上。3.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單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標準。犯罪地在廣東省的,按照當地標準掌握;在廣東省外犯罪的,按照二類地區標準掌握。二、關於* * *與犯罪單位人員或者單位人員與單位以外人員之間* * *與實施職務犯罪或者* * *與實施侵犯單位財產犯罪,由於行為人的身份不同,情況非常復雜,既有身份相同的,也有身份不同的;既有利用單位人員職務便利的* * *共犯犯罪,也有與單位人員職務沒有必然聯系的* * *共犯犯罪;有* * *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的,有* *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的,有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便利的。實踐中應嚴格區分,準確認定。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罪定罪處罰:(1)單位* * *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利用職務之便罪;(二)單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單位外夥同他人實施職務犯罪的。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單位人員* * *以同壹罪定罪處罰:(1)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單位人員* * *以同壹罪定罪處罰;(二)本單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在本單位以外與他人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3、單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各自利用職務之便,* * *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定性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認定* * *犯罪的解釋》和《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辦理。4.單位內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單位外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職務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認定* * *犯罪的解釋》和《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對單位外人員以* * *罪論處。5、單位人員單獨或者夥同外人* * *非法占有單位財物,但未利用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依照刑法關於壹般財產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其他問題必須準確理解單位人員職務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犯罪的關系。單位人員的職務犯罪符合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條件的,依照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定處罰。同時,由於他們有很多* * *行為,對於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在辦理單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時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可以參照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罪的相關規定。1.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壹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貪汙、賄賂、挪用資金罪的, 依照刑法關於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挪用資金罪中的“個人使用”,按照《NPC人大常委會關於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3.行為人挪用資金後,攜帶全部或部分挪用資金潛逃,構成犯罪。對攜款潛逃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其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4.侵占、挪用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是行為人的非法所得,依法應當與其侵占、挪用的資金壹並追繳,但不計入侵占、挪用資金罪數額。5.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事先與請托人約定離任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單位人員受賄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單位人員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把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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