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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務員考試需要《監獄基礎知識》考試試題及答案嗎?

監獄的概念: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實施刑罰和改造。

監獄的特點:階級性、懲罰性、封閉性。

監獄的性質:(1)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2)監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

監獄的任務是:(1)執行刑罰;(二)懲罰和改造罪犯;(3)預防和減少犯罪。

監獄管理制度的概念:監獄管理制度是指在監獄工作中實施的監獄管理層級及其管理權限劃分和監獄機構設置的組織管理制度。

監獄管理體制:集中統壹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監獄的管理機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監獄管理局監獄管理分局

監獄的分類:

(1)重刑犯監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

(2)中國罪犯的監獄——5 ~ 10年監禁。

(三)輕罪犯監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女子監獄

5.短期監禁

[6]少年犯管教所——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以教育改造為主,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監獄內部管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監獄長負責制。

內部管理的特點:(1)我國監獄實行集中統壹領導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二)監獄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

(3)堅持監獄工作的絕對領導,監獄實行黨委領導體制。

監獄的組織結構:有壹名典獄長和幾名副典獄長。

工作機構:刑罰執行處、監獄管理科學處、教育改造處、生命健康處、政治部、財務部、監獄偵查處(限大型監獄)。

監獄工作政策的概念:監獄工作政策是國家為監獄刑罰執行、懲罰和改造罪犯而制定的指導監獄工作方向和目標的總規定。

監獄工作方針的含義:1 .監獄工作方針是黨和國家確定的監獄工作的總方向和指導原則。

監獄工作方針的精神貫穿於監獄工作實踐和監獄法律規範之中。

三是監獄工作政策不斷發展完善。

監獄工作政策的演變;

“三個目標”政策:大量應判徒刑的犯人是大量勞動力。為了改造他們,解決監獄中的困難,防止被判徒刑的反革命分子無所事事,我們必須立即著手組織勞動改造。

“兩個結合”的方針:勞改機關對壹切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實行懲罰和控制相結合、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改造第壹,生產第二”的方針:把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監獄首要的政治任務。在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的同時,通過組織罪犯勞動為社會創造壹定的物質財富和經濟效益是第二位的,是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務服務的。

現行監獄工作政策的基本內容:

壹個“改造人”是監獄工作的總要求。監獄工作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懲罰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正義,改造罪犯的社會價值基礎是功利。

第二,“懲教結合”是中國監獄實現監獄工作目的的根本途徑。其基本要求:監獄應當開展系統的活動,改變罪犯的思想,糾正罪犯的不良習慣,包括管理、勞動、教育等手段。這種活動是在懲罰的前提下進行的,其目的是把罪犯變成守法公民。兩者結合的要求:在監獄刑罰執行活動中,懲罰罪犯和改造罪犯要同時進行,要努力把握兩者的結合點。

監獄工作原則:壹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第二,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第三,人道主義原則;第四,社會救助原則;第五,個性化原則。

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要求懲罰控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就是把監獄的兩項任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依法懲治罪犯,嚴格監管。這項工作做得越好,監獄監管秩序就越穩定,就越有利於罪犯接受改造。否則,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罰的威嚴,監管改造秩序就會混亂,改造罪犯就很困難。依法改造罪犯的思想,促使其認罪悔罪,早日實現向守法公民的轉化,將會促進刑罰控制的順利進行。因此,兩者結合越緊密,越有利於監獄工作的發展。在監獄工作中,忽視任何壹方或兩項沒有有機結合的工作,都會對監獄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

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原則的要求是:第壹,發揮教育的主導作用和知識的啟蒙作用;第二,重視勞動的實踐檢驗;第三,兩者相輔相成,相互滲透。

人道主義原則的要求:首先,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其次,把罪犯當公民看待;再次,為罪犯創造壹個改邪歸正、悔過自新的環境氛圍,有利於養成良好的習慣。

社會救助原則的要求:壹是以監獄為主;其次,監獄要積極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根據改造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

貫徹監獄工作原則應註意的問題:壹是不能用原則代替法律;第二,感情可以代替原則;第三,在監獄工作中,要以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發揮監獄工作個別化原則在罪犯轉化為守法公民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監獄人民警察的概念:監獄人民警察是指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和改造犯罪的人民警察。

監獄人民警察的特點是:1)職能特殊性;2)角色多重性;3)任務艱巨;4)環境特異性。

監獄人民警察的地位:監獄人民警察在全國的地位。

監獄警察是國家權力的物質體現,是國家暴力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權力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強制工具。

第二,監獄人民警察的社會地位。

監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在監獄這個特殊的地方,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在於代表國家行使刑罰執行權,行使特殊的管理職能。

三。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獄工作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獄人民警察在監管改造罪犯的工作中處於執法者、管理者和教育者的地位。

監獄人民警察的作用;

政治作用,主要表現在維護和鞏固國家安全和政權。

(2)社會功能,只要表現為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第三,法律功能,主要表現在實施懲罰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監獄警察的素質要求;

政治素質、知識素質、心理素質、身體素質和能力素質

監獄警察政治素質的內容;

第壹,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二,要有強烈的事業心。

第三,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監獄警察的知識素質包括以下內容:

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

監獄警察心理素質的內容;

壹種抑惡揚善的情緒。

2.堅定不移的信念

三剛毅和堅強的意誌

四起四落,性格沈穩

監獄警察身體素質的內容;

力量、速度、耐力、柔韌性和靈敏性。

監獄警察能力素質的內容;

組織管理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表達能力、社交能力、防禦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

監獄人民警察禁止的性行為內容;

1.絕不索取、收受、侵占犯罪分子及其親屬的財物。

不得私自釋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

不得刑訊逼供,不得體罰虐待罪犯。

4.千萬不要侮辱罪犯的人格。

5.不得毆打或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不得利用罪犯謀取私利提供勞務。

7.禁止違反規定私自向犯罪分子投遞信件或者物品。

8.絕不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責委托給他人。

不得有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人民警察考核制度;

監獄人民警察考核是按照管理權限,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的內容、標準、程序和方法,對監獄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實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價。

考核原則:(1)客觀公正原則。

(2)民主公開原則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面的表現和工作業績。

三、考核方式:(1)領導考核和群眾考核相結合。

⑵時間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⑶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

考核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評估程序: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總結階段。

人民警察的錄用原則:

公開考試原則、嚴格考核原則和擇優錄取原則

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

政治條件、文化條件和自然條件

監獄人民警察教育培訓的種類:

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專業業務教育培訓

罪犯的概念:監獄學意義上的罪犯,是指因實施犯罪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在監獄經過刑罰改造的罪犯。

罪犯的特征:

罪犯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

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限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罪犯在監獄服刑,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監獄行刑法律關系的主體。

中國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為監獄執行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服刑期間應當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信息。

網格。

壹個罪犯是人,兩個罪犯是公民,三個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權利和義務:

罪犯權利和義務的特殊性

二。罪犯的不完全權利

3.刑事義務的刑事強制

罪犯權利和義務的可變性

中國罪犯享有的基本權利;

生命權和健康權

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

3.財產權和繼承權

4.婚姻和家庭權利

動詞 (verb的縮寫)政治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

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權利

8.與申訴、控告、檢舉和訴訟有關的權利。

其他權利

中國刑事權利保護機制的主要內容;

物質保障、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司法保障和監督保障。

中國罪犯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遵守規章制度的義務。

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愛護國家財產和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維護正常轉化程序,自覺接受轉化義務。

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犯罪構成的概念

罪犯的構成是指在壹定歷史時期內,整個罪犯內部各種類型的犯罪及其數量之間的比例關系。

犯罪構成變化的三個階段:

第壹個時期是從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60年代初。

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

第三個時期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

對罪犯“三多三少”的內容:

1.普通罪犯多,反革命分子少

大多數罪犯來自勞動人民家庭,很少來自剝削階級家庭。

第三,年輕人犯罪多,中老年人犯罪少。

確定罪犯法律地位的意義;

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2.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確執行刑罰、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明確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於保障罪犯的權利。

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是指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包括監禁、減刑、假釋以及罪犯正在服刑的期間。

犯罪處理、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

刑罰執行原則:壹是依法執行原則;第二,服從懲罰和改造罪犯的原則;第三,刑罰執行個別化原則。

監禁的概念:監禁是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監獄依法收押執行的刑罰。

活動。

入監條件:壹般條件: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決

3.執行通知

4.閉幕登記表

身體條件: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以及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暫不收監。

入監程序:(1)審查法律文書;(2)體檢;(三)人身和物品檢查;(4)入學註冊;(5)通知家屬。

申訴的概念: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的請求。

保護監獄中囚犯上訴權的措施;

罪犯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

2.監獄應當及時轉交罪犯的申訴材料,不得扣留。

監獄應當設立罪犯投訴箱,接收罪犯的投訴材料,投訴箱應當有專人拆封。

第四,堅持刑事申訴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認為所有的刑事申訴都是不認罪的。

在監獄中處理對罪犯的指控和揭發的要求:

指控: (壹)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的控告材料由監獄及時傳遞,不得截留。

(三)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四)監獄應當設立檢舉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箱由專人拆封。

舉報:根據《監獄法》的規定,對於罪犯提交的舉報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群眾查閱。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監獄外臨時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情形,有關機關決定暫不收監,或者

收監後決定改為暫予監外執行,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對象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不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

實質條件: (壹)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減刑的概念:減刑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當減少原判刑期。

輕刑執行制度。

減刑類型:可以減刑,應當減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條件和程序;

壹個條件:(1)減刑——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2)應當減刑——重大立功表現

程序二: (壹)提交減刑(集體評議——專業部門審查——提交減刑假釋委員會審查——公示——審查評估——提交——專項審查)

(二)請求減刑通知書

(三)減刑審判

(4)減刑的司法監督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條件和程序;

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減為無期徒刑。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15但不超過20年。

程序:監獄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刑時,應當在罪犯緩刑期滿後及時提出建議,報省、自治區。

經設區的市、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報請罪犯服刑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條件釋放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壹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適用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在監獄服刑的罪犯。

時間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將被判處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上將。

假釋可以申請十年以上。

行為條件:罪犯假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程序:(1)提請假釋:集體評議、專業部門審查、提交減刑假釋委員會審查、公示、審議決定、提交、專項審查。

(二)假釋通知書

(3)假釋的審理。

(4)假釋的司法監督。

刑罰執行的社會監督要求;

逐步減少對新聞媒體報道的限制,實行獄務公開制度,整合罪犯權利、減刑條件和程序、假釋條件

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條件和程序等。都是公之於眾的,讓包括罪犯、罪犯的親戚朋友在內的人都能了解被執行的是什麽。

監獄的權限和運作,罪犯的權利等。,主動把自己納入社會監督範圍。

處理罪犯在服刑期間所犯罪行的原則和程序;

原則: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罪犯在服刑期間,不僅不悔改,反而繼續違法犯罪。

這說明犯罪分子惡習深,人身危險性大,理應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

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條件由監獄進行調查。偵查終結後,應當將起訴或者不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被逮捕後發現新罪的,應當按照罪犯在監獄犯罪的條件、罪犯服刑的地點的程序辦理。

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犯罪分子在犯罪地發現新的犯罪行為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進行偵查。

規定的程序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被判刑後,原則上仍應送回原監獄執行。

釋放的概念:釋放是監獄依法解除對罪犯的監禁,恢復其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活動。

釋放類型:(1)服刑期滿釋放;(二)裁定釋放;(3)大赦

出獄程序: (壹)出獄教育;(2)安置準備;(三)辦理放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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