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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全省測繪管理,充分發揮測繪在經濟建設中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業務活動或者與測繪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省測繪管理工作,並組織完成全省經濟建設的測繪任務。

各地、市、縣負責測繪管理的機構行使同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機構)授予的本地區測繪管理職能,業務上接受省測繪局的領導。

國務院有關部委駐陜單位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壹個下屬單位或業務處(室),歸口管理本系統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在本省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業務隸屬關系接受測繪業務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

(壹)年度測繪計劃應於上年末報送省測繪局備案;在外省承包國外和國內測繪項目的,應當到省測繪局登記。

(2)施測國家大地控制和基本比例尺為1:5000 ~ 1:100000的地形圖時,應執行國家現行規範、規程和圖紙的規定。如有特殊情況,作業前應將技術設計報送省測繪局。

(三)公開出版的地圖和地圖集(包括各類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的編制,應當在編制前報省測繪局審核。

(四)凡需在本省境內進行航空攝影的單位,應經省測繪局同意並報國家測繪局批準後方可進行航空攝影。

(五)未經國家測繪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邀請外國人在我省進行航空攝影和各種測繪工作。第五條凡在本省從事各類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測繪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並根據技術水平、設備等條件,向相應的測繪業務範圍頒發測繪許可證。第六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已完成的測繪成果、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確保質量符合要求;重要測繪成果、測圖,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質量抽查或綜合檢查。第七條測繪人員在測區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測繪無關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閱或者復制相關測繪資料。第三章地圖的編制、出版和管理第八條編制和出版地圖是壹項嚴肅的工作。編制出版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中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防止政治失誤和泄密。第九條保密地圖、內部使用地圖和公用地圖(包括時事宣傳地圖、旅遊地圖、交通地圖、專題地圖地理底圖和書刊插圖等)的編制出版。),以及各種示意圖、電影或電視插畫、展覽圖等。用於公共場所懸掛張貼的涉及繪制我國領土、國界、省界的地圖,應當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十條公開發行的地圖由專門的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經審批後只能出版時事宣傳地圖、旅遊地圖、交通附圖和書刊,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第十壹條各種內部使用地圖和保密地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未經審查批準,任何印刷單位不得印刷。第十二條未經省測繪局審核,不得懸掛、復制、出售、交換境外印刷的進口中國地圖、書刊插圖和涉及中國領土的外國地圖(包括中外版本)。第四章測繪資料和檔案的管理第十三條測繪資料和檔案屬於國家秘密。省測繪局是全省測繪資料和檔案的主管部門。各單位在應用和使用測繪資料時,應嚴格執行《陜西省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國家測繪資料和檔案未經省測繪局批準,專業測繪資料和檔案未經測繪單位同意,不得復制、抄錄、轉借或轉讓。第十五條對外開展經濟、文化、科技合作與交流,需要向國外有關單位提供測繪資料和文件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省測繪局審批。

出境人員攜帶未公開的測繪資料,海關憑省測繪局的批準函放行。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資料的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第十七條測量標誌(包括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水準點、導線點、臂控點等。)屬於國家建設的重要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第十八條在我省修建的測量標誌,應當按照規定向測量標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辦理《測量標誌委托保管書》手續。屬於國家壹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委托保管書》和標誌點記錄、照片、測量資料,各壹式兩份報送省測繪局統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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