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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受損財產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方式為:當事人損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標準以市場價格為準。當事人損壞他人財產,造成無法修復的嚴重損害的,賠償標準按照損壞財產的全部價款;如果受損財產已經完全損壞並使用了壹段時間,賠償標準可以按照受損財產折舊費用的市場價格賠償受害人。

第壹,民法典規定了過失損害他人財產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方式為:以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受損財產完全損壞或者滅失的,按照當時市場相應價格標準全額計算;完全毀損、滅失的財產,使用超過壹定期限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折舊價格計算。財產部分損壞的,應當按照因損壞而減少財產價值的相應市場價格標準計算。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具體來說,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是:

1.被侵害的對象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本罪不僅侵犯了公共秩序,還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從刑法分則的安排來看,其主要客體是公共秩序。犯罪對象特定時,行為主要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當犯罪對象不特定時,行為主要是違反公共秩序。因為犯罪的對象不特定,意味著不特定的財產處於不安全的狀態,隨時可能受到侵害。同時,這種行為也會導致不特定人,也就是不特定財產的所有者缺乏安全感。因此,在犯罪客體不特定的情況下,犯罪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必然是公共秩序。

2.主觀表現不壹樣。

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尋釁滋事,尋釁滋事,逞強;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具有損壞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雖然也有損壞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只是通過損壞他人財物來達到霸道、破壞秩序的最終目的;後者也可能是出於報復和憤怒,但其最終目的是損害他人財產。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體現在犯罪主觀方面,即犯罪故意的不同。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行為人故意毀壞本法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物,危及其他客體要件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比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分則第二章的有關犯罪處罰。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銷毀是指通過焚燒、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放火、突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罪名處罰。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破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破壞手段特別惡劣;毀壞急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卑劣,企圖陷害他人,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處拘留或者警告15日,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款200元。同時,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財產,而是毀滅財產。這是毀壞財物罪與其他貪汙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多種多樣,通常出於個人報復或嫉妒。火災、意外突水、意外爆炸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除外。本法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誰過失毀壞公私財物,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所以《民法典》規定,過失損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方式是:當事人不小心損害他人財產的,必須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受害人。財產已經損壞無法修復的,可以按照損壞財產的全價賠償。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需要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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