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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風險,規範考勤休假管理

任何單位都會有突擊生產任務,沒有絕對不加班的單位。但加班不僅妨礙勞動者休息,還容易引發勞動糾紛,增加用人成本,對用人單位來說非常不劃算。因此,減少和控制加班,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是用人單位必須面對的任務。

第壹,合理安排工作

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因為工作安排不當,經常加班。用人單位不僅要對工作安排做長期安排,也要做短期安排,更要考慮整個單位“壹盤棋”。

二、加強勞動定額和崗位責任考核。

對壹切可以用勞動定額考核的崗位,都要制定勞動定額,勞動定額的制定要以90%的勞動者能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為前提;對於不能用勞動定額考核的崗位,要明確崗位職責。

對於每個崗位完成勞動定額和崗位職責的情況,要加強考核,與工資獎金掛鉤,盡量做到透明。

第三,用制度規範加班

通過內部管理系統定義“加班”的概念。加班通常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雇主安排的,壹種是員工有意識的加班。

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內部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加班的條件和加班的審批程序。只有符合加班條件並經相應負責人批準的加班,才能認定為加班,並作為用人單位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

員工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下班後主動補交;或者下班後做自己的事;或者類似的如未經領導安排而主動加班的情況,不屬於用人單位規定加班的情況,也沒有得到負責人的批準,所以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規範加班的實施

部門如需加班,應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並抄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在實施加班人員時,如果部門征得勞動者同意,應做好考勤和考核工作;勞動者自願申請加班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考勤及申請送人力資源部備案公示。

五、靈活運用工時制度。

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求的勞動者,應當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定工作時間。

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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