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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合作協議怎麽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小股東合作協議範本:第壹章總則、、、、四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 * *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合作社(暫定,以工商核準為準)(以下簡稱合作社)訂立本合同。第二章股東當事人第壹條本合同當事人為:甲方:,身份證:_ 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_乙方:,身份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_丁方:, 身份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二條合作社的地址為:(暫定,以工商核準和股東協商決定為準)。 第三條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為:(以股東協商決定為準)。第4條合作社依合作社法及其它相關規定設立。甲方、乙方、丁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社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應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第四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第壹條合作社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整。第二條各方的貨幣及其他出資方式如下:1。甲方:現金:_ _ _ _,其他出資方式:。擁有的股份是。乙方:貨幣出資:_ _其他出資方式:。擁有的股份是。丙方:現金出資:_ _其他出資方式:。擁有的股份是。丁方:貨幣出資:_ _ _ _其他出資方式:。擁有的股份是。以上現金出資用於_ _合作社的經營。第五章經營宗旨和範圍第壹條合作社的經營宗旨是以誠信為本,打造良好的農業品質(由股東協商決定)。第二條合作社的經營範圍為:(以股東討論和工商核準的經營範圍為準)。第六章股東和股東大會第壹節股東第壹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的規定出資後成為合作股東。合作股東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條合作社的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和章程規定的分配形式享受合作社的紅利;(2)合作社盈利時,允許比例小的壹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50%,按照《公司法》規定由股東會決議通過。(三)協商確定合作社名稱(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合作合同轉讓所持股份;(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以及合作合同的約定,獲取合作社的相關業務信息;(六)合作社終止或清算時,按其股份份額參與合作社剩余財產的分配;(七)有權了解合作社的銷售、采購、投資、財務等工作;(8)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出資的權利,退股方以其出資和收益對其退股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合作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第三條合作社的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合作社合同和章程;(二)按照認購的股份和出資方式繳納股本;(三)按照其持有的股份,對接受分紅的合作社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分擔風險和損失。(4)合作社發給各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交易或抵押,僅作為合作社內部分紅的依據。(5)在設立合作社過程中,故意侵害合作社利益的,應當就其出資和收益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作為本合作社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的擔保;(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合作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節股東會第壹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第二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副總經理,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薪酬;(三)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四)審議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補償方案;(五)對合作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第七章合作社的職責和分工第壹節全體股東同意聘任為合作社總經理,合作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義務和權力: (壹)總經理承擔以下義務: (壹)654.38+0萬元以上的合作社投資和財務支出的20%以上由總經理簽字後實施!投標金額65438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總經理簽字才能簽!(二)根據合作社合同的規定或經股東大會批準,可以與合作社訂立合同或交易;(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社的財產;(四)不得將合作社的資產存儲在以個人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內;(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泄露合作社的秘密。總經理享有下列權利: (壹)主持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制定合作社的內部管理組織機構;(三)制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四)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財務負責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六)擬定合作社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合作社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七)決定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八)有權決定不超過合作社凈資產20%(含20%)的單個對外投資項目,並須親自簽字方可實施。決定單筆不超過合作社總資產50%(含50%)的短期投資,但必須經半數股東同意。(九)制定合作社合並、分立、變更合作社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十)合作合同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十壹)提議、主持和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第二節副總經理的權利和義務:副總經理享有以下權利:(1)副總經理負責合作社的營銷策劃和銷售;(二)提議制定合作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提議制定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提議制定增加或者減少合作社註冊資本的方案;(五)參加合作社的股東大會。(六)提議制定合作社的經營計劃。(七)審查合作社的業務和普通職工的工作計劃。(八)參與合作社職工福利和工資標準的制定。(九)參與解決合作社和合作社職工與客戶之間的糾紛。(十)處理合作社員工的勞動關系。副總經理承擔以下義務:(1)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經營管理。(2)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超越職權;(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合作社業務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商業活動,不得從事損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動;(四)不得挪用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合作社資金借給其他機構;(五)合作社的資產不得用於為本合作社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第八章利潤分配方式1。工資支付:從合作社營業日起,合作社實行合作社總經理、副總經理工資制。總經理工資為人民幣/月,副總經理工資為人民幣/月,股東以外的員工工資由股東會協商確定。2.利潤分配: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利潤和虧損。合作社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1,彌補以前季度虧損;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按合作社投資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本季度稅後利潤的40%用於股東分紅,每滿65,438+02個月提取近65,438+02個月累計利潤的70%用於股東分紅。利潤余額作為合作社的風險準備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達到合作社註冊資本的80%後可以不再提取。對於合作社的發展,股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調整分配比例,原則上不能增加。第九章營運資金的增加當備用金不足時,合作社需要增加營運資金。經全體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增加出資。任何壹方股東無力增加出資的,可以增加出資的壹方可以按照其所出資額增加相應的股份(註:多出資獲得的股份相應增加。如果超過投資總額的50%,則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需增持他人股份,需認可本合同並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同時落實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第十章退股方式(壹)股東退股時,必須有正當理由,並向股東大會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回避。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方以其出資和收益對退股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各合作股東的出資總額是股東退股的唯壹結算依據。合作社盈利的,應先按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合作社利潤總額的60%,加上35%的資本公積,再返還股東全部現金出資。15%是合作社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2)合作社不盈利的,按照合作社總資產和實際出資總額的90%返還給退股股東。(3)提取後,按照提取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第壹章XI合作社的解散和清算(壹)合作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①合作期限屆滿(本協議合作期限為三年);②全體合作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系;③合作企業無法完成;(四)合作企業違法被撤銷;⑤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解散。(二)合作終止後事項:①銀行總經理為清算人,邀請(律師、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有盈余的,按照收集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夥人或第三方,價格參與分配;(3)清算後如有虧損,無論合作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同等財產向合作合作社清償,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第十二章違約責任。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各股東應以本協議第四章第二條規定的出資額為限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合作社成立後,違約方應根據本協議和合作社章程的內容對合作社和其他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三章: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各股東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本著有利於合作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合作社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章。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合作社章程及相關制度協商解決。第十五章:本合同壹式六份,雙方各執壹份,工商備案壹份,合作社備案壹份。本協議除簽字蓋章外以打印為準,手寫無效。甲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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