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性集裝箱卡車運輸及相關的站內裝卸、倉儲等業務。
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集裝箱聯運和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中的汽車運輸。
第三條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和集裝箱汽車運單應當由承運人和托運人按照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
第四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1)集裝箱卡車運輸是指用卡車裝載集裝箱或空集裝箱的過程。主要運輸形式有:港口、火車站集裝箱集疏運或門到門運輸和公路直達集裝箱運輸。
(二)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裝卸和代理相關業務,並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三)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者集裝箱,並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
(五)場站經營人,是指在集裝箱中轉站和貨運站從事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裝卸、堆存和倉儲的人員。車站運營商可以是承運人。
(六)裝箱拆箱操作人,是指受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承運人或者車站經營人委托,從事集裝箱貨物裝箱拆箱業務的人。開箱操作員可以是承運人、托運人或車站操作員。
第二章運輸基本條件
第壹節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
第五條集裝箱是具有壹定技術標準的運輸設備,符合集裝箱的定義。集裝箱分為國際標準、國內標準和非標準集裝箱。
第六條承運人的集裝箱可以是托運人托運的集裝箱,也可以是承運人自有的集裝箱。
第七條集裝箱貨物是指可以用集裝箱包裝並以汽車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全集裝箱貨物和LCL貨物。
第二節運輸類別
第八條根據集裝箱裝載貨物的性質,集裝箱汽車運輸可分為普通集裝箱和專用集裝箱汽車運輸;特種箱包括危險品箱、冷藏保溫箱、罐箱等。
第九條根據集裝箱類型和貿易合同,集裝箱卡車運輸可分為國際集裝箱卡車運輸和國內集裝箱卡車運輸。
第三節運輸車輛
第十條承運人提供的集裝箱運輸車輛應當技術狀況良好,配備轉鎖裝置,適合所運集裝箱的要求,能夠滿足所運集裝箱的總體質量要求。
第十壹條集裝箱運輸車輛通常采用牽引車和半掛車的單車型或列車組合型。半掛車分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裝卸式。
第四節集裝箱公路中轉站和貨運站
第十二條集裝箱公路中轉站和貨運站的設置和設備應符合GB/T-12419《集裝箱公路中轉站站型劃分和設備配備》的要求。
第十三條場站經營者應當配備專用集裝箱裝卸機械和集裝箱裝卸機械。裝卸機械應有專用的集裝箱吊具,裝卸機械的額定起重量應滿足集裝箱總質量的要求。包裝和拆包機械應能適應進箱作業。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壹節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以是月度(月度以上)或者散裝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也可以是集裝箱汽車運單(以下簡稱運單,見表1)。
第十五條月度或批量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壹)集裝箱貨物的名稱、數量和性質;
(2)容器的數量、類型和規格;
(三)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四)出發地點和到達地點;
(5)運輸時間和交接方法;
(六)運費和手續費結算方式;
(七)特殊事項及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運單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壹)集裝箱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或者體積;
(2)集裝箱的數量、類型、規格和數量;
(三)裝運集裝箱的船名、航次、貨位、進、停日期或者裝卸日期;
(四)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5)接收集裝箱、貨物地點(啟運地)、卸載集裝箱、貨物地點(到達地);
(六)運輸日期;
(七)箱貨交付方式、空箱取還地點;
(八)運費和手續費結算方式;
(九)貨物的價值是否投保;
(十)運輸要求和特殊事項。
第十七條合同當事人就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壹致並簽字後,合同成立。
第二節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托運
第十八條托運集裝箱貨物或者集裝箱時,托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運單。
(壹)集裝箱貨物或者貨運單托運的集裝箱必須是同壹托運人、收貨人和啟運地;
(二)托運到LCL的貨物的具體名稱、數量和重量;整箱貨物托運時,除具體名稱、件數、重量外,還應寫明集裝箱類型、箱號、封識號,並註明空箱取還地點;
(三)易腐、易碎、易溢的貨物,危險品和普通貨物以及性質相抵觸的貨物不能用壹張運單托運;
(4)托運貨物的整箱應註明船名、航次、站址和集裝箱所在地,並提交貨物裝箱單(見表2);
(五)托運人要求裝卸集裝箱或者自行裝卸集裝箱時,經承運人確認後,應當在貨運單上註明;
(六)托運需要海關查驗或者商檢、衛生防疫、動植物檢驗的集裝箱時,應當在運單上註明查驗地點;
(七)應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晰,內容準確;
(八)填好的運單,如有更改,必須在更改處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托運集裝箱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集裝箱類型、箱號和封識應當與運單記載的內容壹致。
第二十條托運的普通集裝箱貨物不得夾帶危險品、易腐貨物、液體貨物、貴重物品、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壹條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需要辦理準運證和檢驗證的貨物,托運時,托運人應當將有關單證交承運人查驗。需要隨同貨物或者委托承運人交付給收貨人的,應當在貨運單上註明單證的名稱和編號。
第二十二條托運貨物需要包裝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壹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質量的原則下進行包裝。
第二十三條托運人不承擔集裝箱裝卸作業的,應當在港口車站或者其他場所申請辦理集裝箱裝卸作業,並在運單上註明。
第二十四條托運特種集裝箱貨物時,托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運單上註明運輸條件和特殊事項:
(壹)托運冷藏保溫集裝箱時,托運人應當提供冷藏保溫集裝箱內貨物的包裝溫度和壹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
(二)托運集裝箱的鮮活貨物,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的說明和途中管理註意事項,貨物允許的最長運輸期限應當大於汽車運輸所能達到的期限;
(三)托運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部頒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辦理。
第三節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驗收
第二十五條承運人應當逐項審查托運人提交的運單,需要安排特殊運輸的,應當征得托運人同意,並在運單上註明。
第二十六條。承運人接受憑證運輸的貨物或要求提供有關檢驗單據後,應在單據背面註明托運貨物的數量和運輸日期,並加蓋運輸印章。準運證和檢驗證應隨貨物壹起送去檢驗。貨物到達後,應當移交給收貨人或者退還給托運人。
第二十七條承運人接受運輸業務時,托運人不照管集裝箱裝卸作業的,應當要求托運人提交裝卸機械作業申請或者由托運人委托辦理裝卸機械作業申請。
第二十八條在不隸屬於承運人的集裝箱中轉站進行集裝箱運輸、裝卸作業,承運人應當與中轉站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第二十九條貨物整箱運輸前,承運人應當核對箱號,檢查集裝箱和封識,發現集裝箱破損或者封識脫落的,必須由交接人和封識監督單位簽字或者重新封識後方可裝運。
第三十條承運人運輸LCL貨物前,應當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體積與運單內容是否壹致;檢查貨物包裝是否良好,發現不符合要求或者可能危及運輸安全的,不得承運;如包裝輕微破損,托運人堅持包裝待運,必須經承運人同意,做好記錄,簽字蓋章後方可裝運,後果由托運人負責。
第三十壹條承運人應當根據接受的集裝箱貨物、集裝箱類型和集裝箱總質量合理安排運輸車輛,車輛裝載不得超過限載質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LCL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整箱貨物裝運前,承運人應通知收貨人做好收貨準備。
第四節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允許變更和解除月度和批量集裝箱車運輸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運輸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由於合同壹方的原因,確實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運輸合同的;
(三)合同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致使運輸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
(4)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
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壹方應向另壹方提交運輸合同變更書(見表3)或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等)。)集裝箱貨物裝運前。運輸合同只能更改壹次。
第三十四條因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而發生的費用,由請求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壹方承擔,或者由承運人和托運人按照約定或者協議的方式解決,多付少付。
第三十五條運單允許按下列規定修改或取消:
(1)集裝箱貨物裝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經對方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承運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應當退還已收運費;托運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應當承擔因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而發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裝船後,運輸合同不能終止;但是,經承運人同意,托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目的地和收貨人,變更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由請求變更運輸合同的壹方承擔。
(三)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要求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提交運輸合同變更書或者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運輸責任的劃分
第三十六條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收到整箱貨物時起,至到達目的地並將整箱貨物交付收貨人時止。LCL貨物的運輸責任期是從收到LCL貨物的時間到到達目的地和將LCL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時間。
第三十七條在承運人責任期間,承運人對整箱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不負責任。除了承運人負責裝貨和開箱。
第三十八條在承運人責任期間,LCL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二)貨物包裝完好,內部貨物破損或者變質;
(三)貨物的自然磨損及其性質的變化;
(四)托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貨物被有關部門扣押、遺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的;
(五)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九條貨物以承運人自有集裝箱裝運的,承運人應當對集裝箱隱性損壞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因承運人的責任致使集裝箱或者集裝箱貨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到達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貨物到達錯誤地點或者交付給錯誤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免費將集裝箱或者貨物運至指定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
第四十壹條因承運人不遵守運輸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特殊事項,給托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托運人未按照合同或者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齊貨物、提供裝卸條件,集裝箱或者集裝箱貨物到達後無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造成車輛延誤和其他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延誤。
第四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車輛、機械設備損壞、汙染或者人身傷害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
(壹)在FCL、LCL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有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二)謊報或者隱瞞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3)商品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從外部無法發現;
(四)錯誤的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第四十四條因托運人錯報、漏填貨物名稱或者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錯裝等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五條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在車站存放期間(箱子完好、封條齊全的除外),或者在車站裝卸作業中發生短缺、變質、汙染或者滅失,因車站經營者操作不當造成集裝箱和集裝箱貨物損壞的,車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因拆箱經營者包裝和拆箱操作不當造成貨物損壞、變質、汙染或者箱體破損的,拆箱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開箱、裝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條集裝箱裝箱、拆箱作業應當由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承運人委托,場站經營者負責裝箱、拆箱作業。
第四十八條裝卸貨前,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認真檢查集裝箱。如果集裝箱不適於裝載貨物,他應當拒絕裝載集裝箱,並立即通知集裝箱所有人或承運人。
第49條集裝箱的目視檢查:
(a)外部檢查,容器表面是否有任何損壞、變形、裂口和其他異常現象,
(二)內部檢查,容器六邊是否有漏水、漏光、積水、油汙、殘渣和腐蝕。
(3)檢查車門,車門、緊固件、密封條有無變形或缺損,車門能否在180度打開。
第五十條開箱作業者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包裝和配載的要求裝載貨物,並采取適當的方法對箱內貨物進行固定、捆綁和墊放,防止貨物在箱內移動或者傾倒,所需材料費用由委托開箱作業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