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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抗訴的相關規定

壹、民事訴訟中抗訴的有關規定1。民事抗議的範圍。必須明確,民事檢察監督應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或“全程監督”。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上述規定,對調解書的監督也正式納入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2.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調解書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匯編中,有三處提到檢察建議,其中兩處是再審檢察建議。比如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和第二百零九條,另外就是其他審判程序中的檢察建議,也就是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3.新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因需要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該條款作為新增條款,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4.論抗訴再審的審級和提交:新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該條款針對的是檢察院抗訴再審的審級以及對再審的限制。第二,民事訴訟中抗訴與刑事訴訟中抗訴的區別。刑事案件壹般分為兩種:壹種是二審抗訴,壹種是同審抗訴(再審抗訴)。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前者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是對抗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但民事抗訴往往是抗訴優於審判的民事案件,同壹抗訴很少在同壹審判中使用,判決和裁定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符合法定的抗訴要求和條件後,只能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采納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進行再審,而是指令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是壹起對抗審判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很少出現同樣的抵抗,同樣的審判。由此看來,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關於抗訴的相關規定,主要參照我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而且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中對於抗訴審查的期限和範圍並沒有達成共識,所以在提出抗訴前最好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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