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本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培養。
問題二: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問題3:_ _ _ _ _ _ _ _原則和_ _ _ _ _ _ _ _ _意思自治原則是_ _ _ _ _最基本的原則。當事人自願原則,或稱當事人自願原則,或稱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或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
問題4: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或者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當事人自願原則,或者說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
問題5:格式合同對意思自治的影響。公平談判和意思自治是契約的精神。但是,公平和效率有時會發生沖突,為了提高效率,格式合同產生了。在標準化的產品或服務銷售中,格式合同通常是由具有較強合同地位的壹方起草和提供的。
格式合同在提高效率、方便雙方的同時,也極大地限制了合同中弱勢方的議價能力和談判空間。
標準合同壹般由壹方提供,另壹方不能參與合同的起草。因此,合同的大部分條款,甚至全部條款,只是反映了標準合同提供者的意圖。
然而,非合同供應商有時仍然在壹些關鍵條款上保留自主權,如價格、數量、規格和日期。
問題6:這句話對嗎?至於商法中的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協議排除。因此,在民商法領域,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排除。但在合同法領域,它是比較特殊的。雖然原則上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在很多方面限制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權利(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的自由約定通常對勞動者不利)。比如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通過約定提前60天或者90天來排除這個條款,因為這樣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問題7:自主是什麽意思?壹、意思自治的含義和內容
(壹)私法自治與意思自治的關系。所謂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幹涉;私法主體只對基於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優先於私法。據考證,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的是公元16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爾斯。杜默林意誌自主原則的哲學基礎是人類不可避免的無知及其所決定的個人理解的不確定性和錯誤這壹事實。這個原則給了人們選擇的自由和機會。意思自治的要旨是當事人的意誌決定論,即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作出自由選擇,這是約束其合同關系的準則,當事人可以而且應當對根據自己的意誌作出的選擇負責。尊重個人意誌和選擇自由不僅是契約自由的關鍵,也是社會進步的源泉。“只有在有意識的活動過程中,那種選擇才能稱之為自由。”【1】著名經濟學家布坎南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中獲取利益的決定因素順序應該是選擇、運氣、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要考慮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意思自治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但是,羅馬法並沒有把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換句話說,羅馬法雖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則的理念和精神,但並沒有將其抽象為私法原則。直到資產階級革命成功,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才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的思想才得到廣泛傳播。由於私法主要以民法為代表,私法自治主要以意思自治為代表。另壹方面,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靈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誌自治也與市民社會密切相關。市民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由契約關系構成的社會體系,聯結契約各方的紐帶是意思自治。意誌自治的理念構成了市民社會發展的動力,為市民社會註入了新鮮的活力。公民社會的概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權力邊界,充分關註個人利益,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和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對個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利益公平的強調,都是為了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在私法的範圍內,* * *的唯壹功能是承認和保障私權的實現,所以應該盡量排除* * *對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2]私法自治觀念的確立,徹底否定了封建身份關系對人身關系中個人的束縛,強調人格獨立,摒棄人身依附,倡導人格平等,使人性第壹次得到真正的解放,極大地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2)意思自治的主要內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很多方面:壹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效率。也就是說,以* * *同壹規則的形式,提前為公務員設定備選行為模式,以規範其自由民事行為;二是將公務員的自由意誌外化,排除人為的不當障礙,保障民事行為的自由發展;三是將自由上升到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對象,使之成為“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3],確保每壹個“人都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4];第四,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合作對象、合作形式和內容。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的各個方面,比如在所有權領域,意思是所有人不得不依法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在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和合同對象上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遺囑自由。在民事責任領域,表現為自己的責任,即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gt
問題8: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是什麽?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最常見的原則。這壹原則源於16世紀杜摩蘭的意思自治理論。他主張合同應適用於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斷當事人打算對合同的實質要件和效力適用什麽。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壹般限制包括:(1)法律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當事國的任意性法律,不能回避應當適用的當事國的強制性法律;所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2)當事人的主觀局限性。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誠信合法的。(3)選擇對主題的限制。為了保護弱勢方的利益,不適用強勢方選擇的法律。(4)國內對公共秩序的限制。所選擇的法律不能與國內公共秩序相沖突。
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有幾種對立的意見:(1)有無限的意思自治,也有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國家中選擇壹個國家的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者合同有關的國家法律。(2)根據是否允許法院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圖,可以分為明示意思自治和默示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合同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者口頭明確表達了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往往根據合同的標誌或字裏行間來推斷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根據合同是否可分割為若幹部分來選擇適用的法律,可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可以將合同分成若幹部分,分別選擇適用的法律。後者只允許將合同視為壹個整體,選擇壹個準據法適用於合同的各個方面。
現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依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再次,在人民交往和基本民事法律中,法律也從不同角度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形成了民法的這壹基本理念和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由此衍生出壹種新的民法基本原則。隨著私權神聖性和意思自治的發展,給社會結構和制度帶來了許多不利因素。因此,人們以交易行為誠實信用、符合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的新民法原則來限制私權的神聖性和意思自治。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體系達到壹種理想的權利平衡狀態,* * *支撐和建構了民法理論的復雜體系。
問題9:意思自治原則主要是民法的概念。強調平等主體之間,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當事人設定民事行為,從而激發民事主體的積極性,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意思自治原則,相應地,由於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民事行為的效力可能因壹方當事人不能自由表示意思而受到影響甚至無效。
問題10: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合同法》有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即簽訂新的協議。2.完成目標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 * *定價或者* *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3.履行時限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
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5.表演方法和表演費用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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