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職被判刑被辭退的,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相對不計算繳費年限。判刑前已經建立個人賬戶的,應當保留個人賬戶。被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為繳費年限,不能以個人繳費的形式追加繳費年限。出獄後,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企業社保繼續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相關政策和待遇。被判刑前的個人賬戶和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的個人賬戶可以合並。服刑前未在經辦社保建立個人賬戶的,出獄後不能在經辦社保參保,但可以在企業社保參保,享受企業社保的相關政策和待遇;
2.在職被判刑未被辭退,經有關部門批準計算連續工齡的,服刑期間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參照判刑前的工資標準。出獄後重新安排工作的,根據新單位性質,由新單位繼續參保;
3.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繼續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按養老保險辦法退休,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本人不願繼續繳費的,按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發給老年生活補助費,壹次性付清。
量刑情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犯罪事實清楚:法院在量刑前必須確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這是量刑的依據;
2.證據確鑿: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證據越充分,量刑就越有力;
3.法律適用準確:法院在量刑時必須正確適用法律,根據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刑罰;
4.量刑適當: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社會影響,對刑罰作出合理的判斷和裁量;
5.量刑合理:法院在量刑時,必須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因素來確定量刑,以保證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6.量刑適當:法院在量刑時,要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選擇適當的刑罰,既懲罰犯罪,又教育被告人。
宣判的過程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偵查犯罪,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予以立案,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審查起訴: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3.開庭審理:法院將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庭審中,檢察院將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辯護,庭審結束後,法院宣布休庭等待判決;
4.判決:法院將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對被告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判刑,法院會宣布刑期和執行方式;
5.上訴:被告人或檢察院不服判決,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壹級法院上訴;
6.二審審理:上級法院審理上訴請求,作出裁定或判決;
7.上訴審終結:上訴不獲支持,判決生效;上訴維持原判的,撤銷壹審判決,由上級法院再審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量刑是法院根據對被告人的審理和證據核實,依據法律,對被告人作出量刑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
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量刑建議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