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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同居關系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號司法解釋中,以形成時間和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依據,將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之間的結合分為“事實婚姻關系”和“非法同居關系”。2001 65438+2月(婚姻法解釋(壹))以是否重新登記結婚為依據將其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並刪除了原“非法同居關系”中的“非法”二字,采用了“同居關系”的表述。1.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可以補辦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同居處理。3.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壹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同居處理。事實婚姻的效力:首先,事實婚姻僅限於1994年2月1日之前未經登記而同居並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形成事實婚姻的,可以確認其婚姻效力,不需要重新登記結婚。其次,我國法律采取溯及力原則,即壹男壹女在1994 2月1後未登記同居的婚姻,當事人重新登記結婚的,轉化為有效婚姻。否則視為同居。處理事實婚姻要註意以下幾點: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效力。什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其實就是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他們之間的關系受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管轄。2.事實婚姻離婚案件的審理不同於法定婚姻離婚案件的審理。a訴訟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b .如果調解不能達成和解,只能判決離婚,而不是像合法婚姻那樣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事實婚姻離婚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對困難壹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關註婦女兒童權益。同居關系:1。同居關系的認定。1994 2月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壹男壹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1994 2月1後同居;1994 2月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是否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只要沒有重新登記結婚,都應認定為同居。2.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不得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3.應該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案件,審理婚姻效力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協議書。4.同居關系解除的法律後果,比照適用婚姻法關於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的規定。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以* * *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壹方所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約定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借款人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重於婦女的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前來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 *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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