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政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或者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
(三)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資產。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堅持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第二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省、市(地)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授權壹個部門或者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設立獨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稱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行使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經理權;
(二)指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組,提高企業效益;
(三)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引導和推動國家出資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尊重和維護企業自主權;
(五)促進國家出資企業的技術進步,提高其創新能力;
(六)引導和推動國家出資企業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加強安全生產、實行民主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擔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委托有關部門對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第八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並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的總量、結構、變動和收益情況。第三章國家出資企業第九條本條例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各級人民政府出資的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第十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家出資企業應加強董事會建設,建立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優化董事會結構,確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監事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監事會主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委派。第十壹條國家出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法人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保證出資到位,不得幹預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第十二條國家出資企業自主決定日常經營管理,組織實施經營計劃,決定內部機構和人員配備,按照章程制定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