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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和中毒事故,保障社會主義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二、凡生產、經營、使用和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管理,除軍事系統按本辦法規定外,均按本辦法辦理。3.危險化學品的範圍是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則》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各類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四、化學危險品倉庫按性質分為商業倉儲、運輸和物資管理。

屬於廠礦等單位生產使用的部門倉庫(甲類)和倉庫(乙類)。根據倉庫的大小和儲存物資的數量,分為大、中、小三個等級。

大型倉庫——總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倉庫和貨場;

中型倉庫——倉庫和貨場總面積660-9008平方米;

小型倉庫——倉庫和貨場總面積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倉庫不支持上述分類,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五、儲存爆炸、易燃、有毒氣體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不得設在城市人口聚集區。原有的危化品吻倉必須根據《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化學易燃物品防火規定》限期調整或搬遷。圖書館的位置還應考慮設置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並具備壹定的交通條件。六、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建築條件,成核要符合既要保證安全,又要符合經濟;既要符合統壹規定,又要允許因地制宜的原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地方。如炸藥、放射性物質、壹級氧化劑、壹級自燃、易燃、遇水燃燒等,要求要嚴格,采用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壹般化學危險品倉庫允許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關於建築設計的要求,請參照國家建修和公安部頒發的《建築設計防火原則和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技術資料》。七、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隔應根據倉庫的性質、規模和儲存量確定。

資本的危害程度是確定的。

1.大、中型甲類倉庫和大型乙類倉庫,與相鄰居民區和公共建築保持至少158m的防火距離;與鄰近工礦企業和鐵路幹線至少保持u0米;與高速公路保持至少50米的距離。在倉庫區,倉庫與倉庫、儲存硝化纖維物品的倉庫之間的防火距離壹般應為40米;儲存壹級氧化劑、壹級易燃固體和其他易燃、自燃、水燃物品的倉庫應為30米;儲存除以上所列以外的各種危險品的倉庫為20米。

2.中小型乙類倉庫和小型甲類倉庫請參考“建築設計防火技術資料”。

3.爆炸品倉庫、易燃液體儲罐、煤氣罐、有毒氣體倉庫之間的安全距離,可參照公安、煤炭、機械、冶金、采石、化工、衛生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八、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原則上應與生產區和生活區適當隔開。

2.壹般情況下,庫房應建在壹層,每個庫房應配備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質的庫房應使用易清洗的不燃地板。

3.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財設備,並根據貨物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式,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靜電站防護堤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輛、船舶和儲罐必須采用隔離、密封、隔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沒有電力供應的倉庫必須使用電池燈照明。九、化學危險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危險化學品都應分類堆放,不能堆得太高或太密。樁與樁之間、樁與墻之間應留出壹定間隔的通道和通風口。

2.炸藥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分開存放在專用倉庫內,起爆器材和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3.儲存在大型倉庫中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根據其性質隔離存放。

4.在中小型倉庫中,不允許將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的化學危險品存放在同壹倉庫內,如強氧氣。

化學品(氯酸鈉、氯酸鈉、過氧化鈉、硝酸鈉等。)和易燃、強酸性腐蝕物質;氧氣和易燃材料、油脂;氰化物不能與酸性腐蝕性物質存放在壹起。短期存放在鐵路和交通部門的單位,如果條件確實困難,必須存放在同壹倉庫時,應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混合的詳細要求可參照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附件6的規定辦理。

5.遇水燃燒、結冰和怕陽光暴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露天、低濕、高溫存放;對於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品,根據不同的性質,應有墊料設備和保證安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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