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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送審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基礎是解決日常生活中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常見問題。那麽,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拖欠工程款的現狀如何,拖欠的潛在原因是什麽?工程造價爭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壹,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

1.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合同造價及其管理的主要規定(詳見附件)

(1)《建築法》第18條僅原則規定了工程造價;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強制要求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價,第41條適用於評標委員會評標以合理低價中標,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出規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規定了工程價款的支付,第275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造價和價款的支付,第279條規定了工程質量與造價的關系,第286條規定了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第41條規定了工程保修。

2、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合同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

(1)建設部已經連續出臺了三個部頒規章。

壹、《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 * 36,2000年3月1;

B.《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31條,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c、《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 * 24條,將於2001 12 1實施。

(2)國家計委關於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兩個文件。

a、《關於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幹規定》* * 10,1988年6月8日起實施;

b、《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的意見》* * 5、3月實施1986+01。

(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行業自律文件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準則》***10,2002年6月18日實施;

B.《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第八條,2002年6月18日生效;

C.《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規程》第二十七條於2002年6月6日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討論稿)》第10條規定了工程造價。

(1)第六條【預付款有效處理原則】;

(2)第17條【督促工期順延的義務】;

(3)第19條【工程價款計算標準】;

(4)第二十條【工程量計算】;

(5)第21條【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

(6)第二十二條【結算報告是結算的依據】;

(7)第二十三條【招標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8)第24條【約定固定價格作為結算依據】;

(9)第二十五條【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

(10)第二十六條【鑒定結論的審查】。

第二,拖欠工程款的現狀和新增拖欠的五個潛在原因。

1,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近年來拖欠工程款的相關數據。

(1)2001年末全國拖欠2787億元,是1996 1362億元的兩倍;

(2)2002年底全國欠費3365億元,2003年底增加到4000億元;

(3)統計數據是工期不拖欠,企業約占總數的54%;

(4)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約占拖欠工程款總額的10%。

2.新欠款的五個潛在原因。

(1)工程進度款支付不足導致施工過程中違約;

(2)合同中無預付款和風險因素導致材料設備價格上漲而引起的價格;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增量簽證變更造成的違約;

(4)因延期建設工程即爛尾樓停工,拖欠工程款的;

(5)由於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按總造價預留相當比例的保修金而造成的違約。

三、10解決工程造價爭議的法律問題

1,預付款解禁帶來的從招標開始就加強行政管理的新課題,以及承包企業施工預付款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2.價格結算中工期的計價依據,工程開工和竣工的概念和認定,以及施工企業加強工期延長書面提醒的簽證和針對性管理。

3.明確合同計價方式及其結算標準的重要性,合同約定不明確和操作中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在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

4.加強簽證和索賠是施工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中之重。雇主拒簽的對策及操作中應註意的問題。5、解決拖欠工程款的五種不同情況,包括預付款的利息,以及利息計算的有關規定;加強工程月報的確認及進度款收取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中標後牟利和逃避政府監管。條款和內容的差異主要是計價方式的變化、標後營利的違法性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黑白合同”的計價標準是否與中標人確定的關於成本的實質性條款壹致、“黑白合同”的計價依據是以已經中標並備案的合同協議為依據。

7.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的種類和具體操作方式。除合同無效外,無論費用如何確定,當事人不得要求重新鑒定;定額範圍外的工程量增加和簽證變更的價款確認的具體處理方法。

8、為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應有效解決發包人的拖延結算問題;承包商應加強階段性預決算,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交付項目決策。合同內容應明確發包人逾期未確認結算的相關約定,以提交的價格為準。

9.在司法實踐中,解決造價糾紛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鑒定。成本鑒定申請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應明確計量範圍、估價依據、成本鑒定六項基本原則及法院依法受理。

10,價格評估和審計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計的兩個司法解釋:審計結論是行政監督的結論,不能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方式和結算結論。

附件:

1《建築法》第18條:“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招標投標法》第41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二)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除非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4.《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5.《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工程的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材料設備的供應責任、撥款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雙方的相互配合。”

7.《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築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支付。”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任意縮減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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