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65438+10月31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新《會計法》與原《會計法》相比,具有“六個轉變”的特點:
第壹,會計責任的明晰化
新《會計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職責。原《會計法》規定:“單位領導人應當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本法。”新《會計法》第壹章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變“領導”為“責任”,只是兩項保障措施的變化,但意義重大:壹是有利於解決會計工作混亂、假賬泛濫等問題。原《會計法》規定單位領導、會計機構等人員為責任主體,要求人人負責,往往導致無人負責。新《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是會計核算和赤字的第壹責任人,即責任主體。在“法律責任”壹章中,也有可操作性很強的罰則規定。這有效地制約了壹些單位領導為了政績,為了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鼓勵或強迫會計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非法獲利的行為。如果存在做假賬、賬外賬、私設“小金庫”等違規行為,單位負責人不能再以“不知情”、“不知情”、“不知情”為借口,將主要責任推卸給會計人員。二是使會計人員擺脫受制於單位負責人、監督單位負責人的尷尬局面。新《會計法》統壹了會計人員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將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責任、目的和利益緊密聯系在壹起。
第二,會計準則的細化
新《會計法》第二章要求通過實驗室進行核算。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記賬憑證的簽發和受理有兩個要求:壹是收款人必須按規定審核,拒絕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退回記錄不正確、速度無止境的原始憑證;第二,對於簽發原始憑證的要求,規定不得塗改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應當更正或者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印章,以示負責。二是在會計賬簿方面,壹是規定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包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項目記賬和其他有幫助的會計賬簿;二是規定了對賬租金的登記和變更,首次規定了電算化會計中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
第三,會計系統相對獨立
新《會計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的特別規定”,首次將公司、企業會計制度作為獨立的法律範疇進行規範。建國以來,我國的會計制度對財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規有很大的依賴性。比如壞賬的計提,固定資產的確認,折舊的計提,都是財務制度而不是會計制度規定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壹步發展,越來越要求打破計劃體制下的會計立法模式,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體系。新《會計法》的實施滿足了這壹要求,使會計體系相對獨立,為會計職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四,會計監督的制度化
新《會計法》第四章“會計監督”中,突出了建立健全會計監督體系的要求,確立了內部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人壹歇”的會計監督體系。在企業內部監督方面,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單位內部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特別強調了會計分工和內部控制的要求,體現了會計監督過程中“權責明確”的特點。在社會監督方面,增加了註冊會計師審計和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進行再監督的內容,確保註冊會計師作為會計服務中介機構能夠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在政府監督方面,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財政、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為避免權責交叉和重復審計,還規定各級政府部門在監督檢查後出具檢查結論,其他檢查部門應當利用已經做出的結論。由於需要出具檢驗結論,這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檢驗部門的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職業資格的標準化
新《會計法》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規定了會計工作的資格要求,使會計職業向規範化發展。新《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領導工作的人員還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還必須具備壹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壹定年限。對會計人員職業資格的要求必將減少會計差錯和舞弊的發生,促進會計質量的提高。此外,新《會計法》首次提出,因做假賬等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這壹新規定有效保證了會計人員的純潔性,同時宣告了我國會計行業終身禁止制度的建立。
第六,加強懲罰力度
原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比較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對財政部門的會計工作有明確的規定,但沒有具體的處罰權,因此無法有效處理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新《會計法》加大了對違法亂紀行為的征收和處罰力度,增強了《會計法》的權威性和威懾力。首先,擴大了對會計違規行為的處罰範圍。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對偽造會計資料、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等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操作性很強。其次,明確了單位違法行為的主要方式。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單位違法行為的十種主要行為,單位有其中壹種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第三,界定了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主體。發生違反會計法的具體情形時,應當分別追究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