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的有關規劃;
(三)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水資源費;
(四)負責全省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中水資源和防洪內容的論證;
(五)組織和指導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大壩、農田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安全監管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監測、保護和節約;
(七)組織實施水行政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水事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內主要河流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水資源的統壹管理、調度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節約。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務的統壹管理,協調關系,逐步實行水量、水質、水力、水域和供水、用水、排汙、回收、再利用的統壹管理制度。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目標,控制用水總量。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遏制水資源浪費;制定水功能區限制納汙指標,控制入河汙水總量。第七條制定水資源規劃、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額和水價調整,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資源的行為。第二章水資源規劃第九條制定水資源規劃應當進行全面的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流域管理機構和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報告的基礎上,對所轄流域或者區域的水資源進行調查評價,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第十條甘肅省黃河、黑河流域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管轄權的國家流域管理機構編制。
疏勒河、陶賴河、石羊河、大通河、湟水河、大夏河、洮河、渭河、涇河、嘉陵江、白龍江以及其他跨市(州)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州)流域綜合規劃,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市、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流域管理機構的,還應當向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地下水開發利用、供水、農業灌溉、雨水集蓄利用、水力發電、漁業、航運、水利等與水資源有關的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涉及水資源的其他規劃,應當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
涉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流域規劃,未納入規劃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第三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考慮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根據水資源的供應能力確定城鎮和建設項目的規模;在水資源嚴重短缺、生態惡化的地區,禁止建設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采取輪墾、退耕、移民安置等措施,逐步恢復生態。
水資源不足的地方,要積極規劃,科學論證,實施跨流域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