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集資詐騙的判決書怎麽寫

集資詐騙的判決書怎麽寫

集資詐騙判斷範文

公訴機關為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XX(原名徐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於XX省XX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辯護人徐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XX市人民檢察院以保檢-刑檢(2014)第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XX犯集資詐騙罪,於2014 10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苗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XX及其辯護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個人經營長期虧損。為償還債務,徐XX在2009年6月165438+10月至2002年5月2065 438+5月期間,以做生意為由,以個人名義向社會公眾口頭吸收資金。募集的錢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高息放貸和支付集資人的本金利息,只有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根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根據群眾申報,集資面值654.38+0763萬元,涉及76人次60人,歸還本金654.38+065.438+02.210,000元,支付利息365.438+052.750萬元,集資余額654.38鑒於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我院提交了被告人徐XX的供述、集資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給群眾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徐XX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徐XX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徐XX已自首。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前,被告人徐XX壹直以個人出資的形式參與他人經營的項目。當資金不足時,他支付高息貸款來籌集資金。由於經營虧損和支付高額利息,徐XX欠下了約800萬元的巨額債務。為償還巨額債務,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XX隱瞞其欠下巨額債務的事實。以做生意為名,以個人名義,口頭約定每月支付2%至5%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 *非法吸收資金1763萬元。吸收資金後,徐XX返還本金112210000元,支付利息315275元,僅有182000元用於參與他人經營,其余資金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及利息和高息借款,產生65438+。

案發後,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繳贓款85萬元,徐XX的犯罪行為給集資人造成的損失為1.508+0.5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並經法庭審理證實:

1.被告人徐XX供述:07年開始融資。剛開始是因為業務緊缺臨時用的,用完後馬上還給了別人。從2009年開始,差距越來越大。到2009年6月,外債約800萬元。為了償還債務,我們不得不繼續籌集大量資金。我以做煤炭生意的名義向民間集資,借的錢用來還之前的債務。正如王所說,壹部分資金投入到了這個項目中。2009年後,我在XX投資654.38+0.82萬元建化工廠,做煤塊生意,只收回了70多萬。借新錢還舊債,借新錢的過程中還要付利息,這樣欠的錢越來越多。

2.證人劉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之妻)證言:有集資人聯系徐某某後,回家找徐某某時,如果徐某某不在家,徐某某就會給我打電話,讓我替他收下錢,給他壹張借條。徐XX回來後,我把錢都給他了。

3.任某某(XX市XX區寶蓮寺鎮任莊村人)、徐某某(XX縣城關鎮南苑村人)、阮某某(XX縣古賢鄉東村人)等60名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借條,證實了各被害人參與集資的具體情況及被騙金額。

4.證人張某某(XX農村信用社主任)證言:2007年,他介紹朋友借給徐XX壹筆錢。

5.證人劉某乙(住XX市XX區小源10號)證言:2007年至2009年10號,徐某某、竇某某在煤炭經營中虧損。

6.證人王某某(XX市XX區XX鄉小河尖村人)證言:2007年、2008年,徐XX和我壹起投資煤炭,徐XX虧損200多萬。2009年6月,165438+10月,徐XX跟我壹起投資煤炭生意,徐XX虧了40萬左右。2010,徐XX跟我投資壹個化工廠,徐XX投資50萬。

7.證人竇某某(XX縣城關鎮人)證言:從2007年開始,他和徐XX壹起投資經營王某某。2009年底,徐XX歸還我投資款654.38+0萬元。

8.證人郭某某(XX縣XX信用社職工)證言:2007年,徐某某以經營煤炭為由,向其借款50萬元;2010,徐XX歸還本金及部分利息。

9.證人XXX(XX市北關區人)證言:2008年至2010,許XX多次讓其投資煤炭,後許XX以部分分紅將本金返還給他。

10.證人魏某某(XX華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2009年前後,他與徐XX合夥做煤炭生意,後他退出,徐XX支付他的投資和部分分紅。

11.證人焦某某(XX市XX區寶蓮寺鎮十裏鋪村人)證言:2010春節後,徐XX參與王某某的煤炭生意,送給王某某20萬元。

12.證人錢某(XX縣平原信用社社員)證言:自2010起,經其介紹,徐XX多次以月息4%的利率借錢給何某某。

13、XX四方會計師事務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徐XX * *向60人、76人集資1763萬元,歸還本金1122100萬元,支付利息36553。徐XX募集資金後僅654.38+0.82萬元用於經營,其余用於償還債務。

14.XX市公安局XX分局的說明、相關文件及銀行轉賬憑證證實,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共計85萬元。

15、借條、還款計劃等書證。:被告人徐XX將部分集資款借給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

16、被告人徐XX的犯罪記錄判決書及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XX為償還債務,以做生意為由,向不特定公眾承諾高息借款。收到集資款後,將集資款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後續集資的利息,造成集資人集資數額巨大133551500,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徐XX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徐XX明知其負有巨額債務且無力償還,仍采取借新還舊的詐騙手段集資,致使集資人的資金無法歸還。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於被告人徐XX認為徐XX已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於2013165438年10月20日在廣西北海市雲南路銀灣花園A-78紅河苑將在逃人員徐XX抓獲。徐XX沒有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徐XX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集資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根據被告人徐X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第六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徐XX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贓款贓物應當退還集資群眾,其余贓款贓物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張XX

李XX法官

第二十組暫委法官

2014年12月10日

辦事員楊XX

  • 上一篇: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管理體系
  • 下一篇:證人的資格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