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上述規定壹般適用於大多數企業的稅務處理。但由於行業性質不同,其產品的宣傳程度也不同,導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差異很大。有的產品客戶少,需要更集中的宣傳,不需要做大量的廣告,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也不多;但對於某些產品,客戶多為散戶或個人消費者,需要做大量廣告,導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較多。如果稅法不考慮特殊行業,會導致這些行業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少,繳納所得稅多,導致稅負不公平,不利於行業間的公平競爭。為了公平稅負,只能對特殊行業進行特殊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二條規定,“對采取加盟模式的飲料生產企業,飲料品牌使用者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向飲料品牌持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飲料品牌的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計入飲料品牌的使用者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財稅[2009]72號文件中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生產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扣除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比例扣除,壹種是事實扣除。由於扣除方式不同,有壹定的稅收籌劃空間。例如,企業A是飲料品牌的持有人,2009年營業收入為654.38+05萬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為500萬元。企業B是企業A授權生產該品牌產品的企業,2009年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4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已稅前扣除,甲乙雙方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那麽兩種不同方式下的稅務處理如下:1。企業B選擇比例扣除法。企業A的稅務處理:2009年,企業A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為500萬元,有50萬元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不能在本年稅前扣除。而且由於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未扣除的廣告好評和業務推廣費用50萬元不得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稅前扣除。B企業稅務處理:2009年B企業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為300萬元(1000×30%),實際發生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400萬元。有100萬元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不能在本年度稅前扣除,並且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2009年,甲、乙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共計750萬元。2.企業B的選擇歸因於企業A的稅前事實扣除。企業A的稅務處理:2009年,企業B歸屬於企業A的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4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企業A的銷售費用扣除。企業A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限額為450萬元(65,438+0,500× 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能在本年稅前扣除,且由於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故這50萬元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在本年及以後年度不予扣除。企業B的稅務處理:2009年,企業B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限額為0。2009年,A、B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共計850萬元(400+450)。規劃分析:第二種方法比第壹種方法稅前多扣除654.38+0萬元,即企業B選擇比例扣除法不能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由此節省的稅收為250,000元(65,438+000× 25%),可由甲乙雙方協商分享。由此可見,如果預計下壹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可以采取結轉給品牌持有人或管理層的方法據實扣除。如果預計以後幾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支出不會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可以選擇比例扣除的方法或者結轉給品牌持有人或管理層的方法據實扣除,因為雖然今年由於超過限額,妳會多繳稅,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這就導致了這部分稅款的時間價值的損失。但由於采取結轉給飲料持有人或管理層據實扣除的方式,飲料品牌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上述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進行單獨核算,並留存品牌使用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及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證明材料以備查驗。因為證明材料的管理和備案比較麻煩,可能會增加額外的成本,所以可以權衡利益,選擇稅務處理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