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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是什麽?

只是刑事案件可以分為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檢察官認為被追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檢察官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的審理,將在延期之前消滅。自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期限重新計算,即應當在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中國還對檢察官建議延期審理的情形作出了兩項具體規定。壹是檢察官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人民檢察院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後壹個月內,未要求人民法院恢復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請求延期審理,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裏的“不計入審限”,是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期限因上述情形中斷,案件恢復審理後,將案件延期審理前和恢復審理後的審理時間合並計算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向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經辯護人、被告人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關於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在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第壹百六十條規定,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審判長應當宣布法庭調查終結,就全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展開法庭辯論。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公訴人發言;(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三)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4)辯護人的辯護;(5)控辯雙方的辯論。第162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辯論之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應當制止控辯雙方發表與本案無關、重復或者互相指責的言論。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辯護人按照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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