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等相關領域和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權的行為。第三條行政綜合執法應當遵循嚴格執法、公平公開、規範文明、權責壹致、以人為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統籌協調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考核等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上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考核。第六條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住房公積金、環境保護、工商、公安、水務、食品藥品、民政、發展改革、人民防空、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第二章執法範圍第八條下列範圍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和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對占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權;
(五)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以及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權;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已批準納入市轄各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繼續實施。
除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範圍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範圍外,經調整集中的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需要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 提出具體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納入行政綜合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權實施的區域、具體事項和時間,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或者依法批準的方案實施。第九條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下列行政處罰案件:
(1)跨地區(市、縣)行政區域的案件;
(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市級部門管轄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十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涉及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實施相關行政強制執行。第十壹條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強制權,原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仍在行使的,其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決定無效。第三章執法規範第十二條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本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務公告欄,公布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所包含的具體事項、權限、條件、依據、程序、範圍、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