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要求是什麽?
(A)國家主權和獨立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主權平等、主權協調與合作應當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和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和民事關系的前提。
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第六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會損害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體現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在經濟關系上互利互惠。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時,要平等、充分地協商,體現雙方的意誌,不允許任何壹方欺詐、勒索,還要註意使經濟實力弱的壹方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在法律適用上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平等給予對方便利,在訴訟程序上平等給予對方協助和配合。
該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最能體現合同特點的合同履行地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三)保護弱勢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每個國家人口的貧富差距,雇主和雇員的差距,生產者和消費者,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孩子的利益差距依然存在。因此,國際私法在處理上述跨國私法問題時,應把強調保護弱勢方合法權益的原則作為壹個重要議題。事實上,最近許多國內和國際國際私法立法都努力在相關制度中貫徹這壹原則。當今世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資本和技術出口國和進口國、富人和窮人、雇主和工人、企業和消費者、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孩子之間的差距和對立依然存在。保護弱勢方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各國在國內國際立法和具體司法實踐中註意保護這些弱勢方的合法權益。
,規定在沒有相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壹方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國籍國法律”(第二十五條);維護“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九條);監護“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第三十條)。此外,第42條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第43條勞動者經常居住地法、第45條和第46條侵權人經常居住地法通常有利於保護弱勢方的權益,因為經常居住地法往往是他們最熟悉的法律,也是最方便他們主張權利的法律。
(4)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法律適用法》在總結我國司法實踐、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最能體現合同特點的合同履行地法律。”該規定中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不同合同、不同履行情況,通過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部法律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遣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是調整涉外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它調整各種涉外民事關系,包括涉外產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主要解決上述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指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範(又稱沖突規範和法律選擇規範,有些國際公約稱之為“國際私法規範”),引用和確定某壹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或統壹實體法,並將所確定的法律適用於實際案件,從而規範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決其爭議。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是壹國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當然,少數國家和學者認為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是國際私法。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實踐來看,國際私法主要規定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糾紛的解決。立法模式有三種:壹是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特別規定,如奧地利1978《國際私法聯邦法》和日本2006年《法律適用壹般原則法》;二是在壹部法律中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如《土耳其國際私法和國際訴訟法》(1982);三是在壹部法律中規定涉外民事關系、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1987。
這部法律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有利於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針對知識產權的確認、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草案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國法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的適用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本法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法律
(5)最密切聯系原則
《法律適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沒有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上升為類似《奧地利國際私法法典》的壹般條款,也沒有采取類似《瑞士國際私法法典》的例外條款的形式,而是將該原則視為補充原則。在合同領域,法律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後的法律適用準則,采用“特征給付理論”。第41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合同“適用最能體現合同特點的履行義務壹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
什麽是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是指權利義務發生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中至少有壹種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和三個標準,即:
兩層意思: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
(2)涉及同壹主權國家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律制度的司法管轄區。
三個標準:
(1)主體:民事關系壹方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的;
(二)民事關系的標的產生於外國領域;
(3)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所指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廣義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關系。它包括國際財產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和國際勞動關系。